鄭某某
董某某
代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佟蕊(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鄭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代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負責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董某某、代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魏林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某、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董某某、代某某未答辯。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系原告自行擴大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五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0211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對于本次事故給原告鄭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董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唐山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022.45元,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期5個月,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35683元/年,本院依法認定誤工費為14868元;主張的護理費8400元,原告主張出院后仍需護理,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實際住院治療9天,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35683元/年,本院依法認定護理費為880元;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80元。綜上,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16950.4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唐山中心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6950.45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五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0211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對于本次事故給原告鄭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董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唐山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022.45元,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期5個月,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35683元/年,本院依法認定誤工費為14868元;主張的護理費8400元,原告主張出院后仍需護理,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實際住院治療9天,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35683元/年,本院依法認定護理費為880元;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80元。綜上,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16950.4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唐山中心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6950.45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魏林
書記員:張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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