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權
李玉華
鄭某某
鄭宏全
鄭某某
唐洪劍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余翠平
鐘鋒
原告鄭某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大邑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雙流縣,現(xiàn)住四川省大邑縣。
委托代理人李玉華(特別授權),系原告鄭某權之妻。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大邑縣人,住四川省大邑縣。
委托代理人鄭宏全(特別授權),系被告鄭某某之父。
被告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大邑縣人,住四川省大邑縣。
委托代理人唐洪劍(特別授權),系被告鄭某某表弟。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縣。
負責人袁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翠平(一般代理),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鐘鋒(一般代理),該公司員工。
原告鄭某權與被告鄭某某、鄭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華、被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宏全、被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洪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翠平、鐘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致原告鄭某權受傷致殘,被告鄭某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鄭某權的損失。大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公交認字(2014)第16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該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鄭某某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川A***J5號車系被告鄭某某向被告鄭某某借用,被告鄭某某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損失項目及具體數(shù)額確定如下:1、大邑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費436.40元、大邑縣骨科醫(yī)院醫(yī)療費8348.16元、大邑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99689元、外購買白蛋白42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有相關醫(y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情證明書、病歷、住院費用結算票據(jù)、門診票據(jù)、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但大邑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費、大邑縣骨科醫(yī)院醫(yī)療費、大邑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外購買白蛋白費用應扣除20%自費藥即22534.71元。2、原告鄭某權住院治療191天,其中第一月需護理人員2人,后需護理人員1人,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護理人員系有收入的,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60元/天計算為13260元(60元/天×30天×2人+60元/天×161天)。由于被告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責,故其墊付超出法律規(guī)定賠償范圍的護理費,由被告鄭某某負擔。原告鄭某權要求賠償后期護理費的請求,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鄭某權及其陪護人員因就醫(yī),實際支出了交通費,根據(jù)合理開支的原則,本院酌定為300元。4、原告鄭某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730元(30元/天×191天)。5、原告鄭某權系退休干部,殘疾賠償金應按四川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計算。經(jīng)鑒定為九級、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為28183.68元(22368元/年×6年×21%)。6、原告鄭某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殘,必然導致其精神受到傷害,只有對原告鄭某權在精神方面的損失予以賠償,才能撫慰原告鄭某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鼐C合考慮,本院確定為7000元。7、鑒定費用1000元屬必要開支,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本案損失共計175147.24元。
因川A***J5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的商業(yè)保險,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原告鄭某權賠償款151612.53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自費藥22534.71元,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鄭某某賠償。被告鄭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8473.56元、護理費13260元,共計121733.56元與其應賠償?shù)?3534.71元品迭,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在支付給原告鄭某權的賠償款中扣除,支付被告鄭某某98198.85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權53413.68元;支付被告鄭某某墊付款98198.85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73元,由被告鄭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致原告鄭某權受傷致殘,被告鄭某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鄭某權的損失。大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公交認字(2014)第16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該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鄭某某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川A***J5號車系被告鄭某某向被告鄭某某借用,被告鄭某某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損失項目及具體數(shù)額確定如下:1、大邑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費436.40元、大邑縣骨科醫(yī)院醫(yī)療費8348.16元、大邑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99689元、外購買白蛋白42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有相關醫(y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情證明書、病歷、住院費用結算票據(jù)、門診票據(jù)、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但大邑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費、大邑縣骨科醫(yī)院醫(yī)療費、大邑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外購買白蛋白費用應扣除20%自費藥即22534.71元。2、原告鄭某權住院治療191天,其中第一月需護理人員2人,后需護理人員1人,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護理人員系有收入的,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60元/天計算為13260元(60元/天×30天×2人+60元/天×161天)。由于被告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責,故其墊付超出法律規(guī)定賠償范圍的護理費,由被告鄭某某負擔。原告鄭某權要求賠償后期護理費的請求,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鄭某權及其陪護人員因就醫(yī),實際支出了交通費,根據(jù)合理開支的原則,本院酌定為300元。4、原告鄭某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730元(30元/天×191天)。5、原告鄭某權系退休干部,殘疾賠償金應按四川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計算。經(jīng)鑒定為九級、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為28183.68元(22368元/年×6年×21%)。6、原告鄭某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殘,必然導致其精神受到傷害,只有對原告鄭某權在精神方面的損失予以賠償,才能撫慰原告鄭某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鼐C合考慮,本院確定為7000元。7、鑒定費用1000元屬必要開支,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本案損失共計175147.24元。
因川A***J5號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的商業(yè)保險,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原告鄭某權賠償款151612.53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自費藥22534.71元,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鄭某某賠償。被告鄭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8473.56元、護理費13260元,共計121733.56元與其應賠償?shù)?3534.71元品迭,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邑支公司在支付給原告鄭某權的賠償款中扣除,支付被告鄭某某98198.85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權53413.68元;支付被告鄭某某墊付款98198.85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73元,由被告鄭某某承擔。
審判長:劉昊
書記員: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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