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住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美娜,黑龍江鼎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呂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判令被告立即返還購房款15萬元;2、被告給付利息損失,以1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12日起,以月息2%計算至15萬元返還為止;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鄭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萬元。2.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華鎮(zhèn)新華村面積98㎡的房屋及門市房67㎡連同院子1300㎡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原告,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5萬元購房款,被告將集體土地使用證交付給原告,但被告到期并未履行合同。雙方簽訂的為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實際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故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
呂某某辯稱,買賣屬實,在鄭某某處抬了15萬元,約定5分利,如果還不上,房子收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華鎮(zhèn)新華村面積98㎡的房屋及門市房67㎡連同院子1300㎡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原告。同日,被告出具收條一張,內(nèi)容為收到鄭某某購房款15萬元。雙方約定此購房款15萬元為借款,月利5分。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被告對于借款事實及利息約定的事實均無異議,可以認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給借款提供擔保,并非為了實現(xiàn)房屋買賣,即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并無真正轉(zhuǎn)移案涉房屋所有權的意思,其真實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房屋買賣合同只是作為讓與擔保的一種方式。原、被告就借貸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原告已經(jīng)實際將款項交付給被告,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呂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及利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鄭某某主張呂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鄭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
二、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鄭某某借款15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欠款還清時止,按月利率2%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呂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雪代理審判員王敏人民陪審員李寶順
書記員: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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