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大某
楊華仁(湖北潛江園林法律服務所)
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
徐銀華(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鄭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楊華仁,潛江市園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章華南路99號。
代表人汪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銀華,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大某訴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保潛江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昌子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胡忠榮、陳恢臣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華仁,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銀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鄭大某與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后,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賠償其保險車輛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施救費及鑒定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價格有誤,該項損失應以原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價格89625元為準。對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訴請金額過高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其辯稱原告主張更換保險車輛車身總成屬于擴大損失的辯解理由,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被告還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辯解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三款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鄭大某車輛損失保險金人民幣89625元、施救費人民幣2800元、鑒定費人民幣3000元,三項共計人民幣95425元。
二、駁回原告鄭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由原告鄭大某負擔人民幣300元,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負擔人民幣2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項]]的規(guī)定,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鄭大某與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后,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賠償其保險車輛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施救費及鑒定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價格有誤,該項損失應以原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價格89625元為準。對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訴請金額過高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其辯稱原告主張更換保險車輛車身總成屬于擴大損失的辯解理由,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被告還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辯解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三款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鄭大某車輛損失保險金人民幣89625元、施救費人民幣2800元、鑒定費人民幣3000元,三項共計人民幣95425元。
二、駁回原告鄭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由原告鄭大某負擔人民幣300元,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負擔人民幣2200元。
審判長:昌子國
審判員:胡忠榮
審判員:陳恢臣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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