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國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麗融,女,黑龍江百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2302201311606177。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利新,男,黑龍江宇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2302200210106400。
被告:高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訴訟代理人:XX,男,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2302201010442503。
被告:李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雍洪飛,男,龍沙區(qū)鐵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30802181108061。
原告鄭國海與被告李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訴后,同時申請司法鑒定。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申請追加高叢、李德波為本案被告。司法鑒定于2018年10月23日結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國海、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麗融、被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利新、被告高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被告李德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雍洪飛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國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萬元,待鑒定后增加訴訟請求。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鑒定后,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某賠償醫(yī)療費70119.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0.00元、營養(yǎng)費6000.00元、二次手術費8000.00元、護理費23908.54元、誤工費48387.15元、傷殘賠償金219568.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6978.00元、交通費216.00元、鑒定費5555.00元、精神撫慰金12000.00元,合計427931.77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李某某雇傭的工人。2017年12月2日原告鄭國海在被告的指示下與于外側溝挖掘過程中,被挖掘機砸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齊齊哈爾第一醫(yī)院,經診斷為:右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總神經損失、脛神經損傷、右前臂軟組織挫傷、右下肢張力性水泡并軟組織壞死感染,住院治療72天于2018年2月12日出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現經查,原告系被告雇員,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系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的,應由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主張?zhí)峁┤缦伦C據:
1、醫(yī)藥費票據、用藥明細、診斷書、住院病歷,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的傷情、住院時間及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被告李某某已墊付24000.00元,另有224.00元票據是復印費,不屬于醫(yī)藥費。本院對相應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2、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鑒定檢查費票據,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營養(yǎng)期、二次手術費、護理期、誤工期以及鑒定產生的費用。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3、原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被扶養(yǎng)人出生證明,原告?zhèn)坝幸晃闯赡曜优枰獡狃B(yǎng),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4、房產證、繳納取暖費、電費及稅費票據,證明原告自2014年10月21日在城鎮(zhèn)居住已滿一年以上,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5、護理人員身份證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人的身份信息,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被告李某某辯稱,本案發(fā)生出于意外,案發(fā)后李某某積極報案,同時,積極實施救治并墊付部分醫(yī)療費。原告受到傷害是被告李德波所致,李德波有明顯過錯,被告高叢是其雇主。根據《侵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第三人侵權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原告放棄追究二被告責任,我方應當在原告所放棄的責任免責。被告李某某與被告高叢是承攬關系,具體責任承擔,請法庭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判決。
被告李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
1、原告收條一份,醫(yī)療費票據3張,證明被告李某某墊付費用,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
被告高叢辯稱,一、本案原告鄭國海起訴被告李某某在雇傭活動中造成損傷,而李某某申請追加高叢和李德波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高叢和李德波是被告,也應該由原告申請追加,李某某無權追加,請法院駁回被告李某某的申請。二、李某某通過電話與高叢聯系,雇傭挖掘機進行工作,李某某未提供審核的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一是高叢沒有在現場,李德波也是完全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和要求在現場從事挖掘工作,在指揮李德波挖掘中,這個溝深接近4米,同時有安排鄭國海在溝下進行工作,李某某應當對現場的安全承擔責任。本次事故的發(fā)生也是由于李某某指揮李德波從事挖掘工作以及鄭國海在4米溝內指揮不當造成的。因為在溝下的原告在溝里看不溝上的挖掘機,溝上也看不到鄭國海,完全靠指揮,李某某是原告鄭國海的雇主,也是雇傭高叢挖掘機進行工作的雇主,同時也是現場指揮人員,對鄭國海所受損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的其他損失賠償待質證時發(fā)表意見。
被告高叢未提供證據。
被告李德波辯稱,一、鄭國海訴李某某雇傭關系侵權一案,我方沒有任何責任,鄭國海系李某某雇用工作人員,我方也是李某某雇傭的工作人員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雇主承擔。二、李德波在實際操作中,完全按照雇主李某某現場的指揮,從事其現場工作,我方并非獨立完成施工工作,具有從屬性。三、實際操作過程中,鄭國海下溝去工作,也是由李某某指揮進行工作操作,鄭國海與李德波在實際工作中,都是按照李某某指揮安置進行工作,故我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真正的賠償人為李某某。四、我方認為李某某系本案被告,無權追加高叢以及李德波為本案的被告,對賠償數額另行答辯。
被告李德波未提供證據。
經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及認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經營一老年公寓。他準備從室外向室內通管道,便通過親屬找到原告鄭國海掏墻洞及在室內挖坑,一天勞務費300.00元。被告高叢擁有挖掘機一臺,雇傭被告李德波駕駛。被告李某某電話聯系到被告高叢,雙方協商達成意見,被告高叢給被告李某某挖一個30米長的溝,工錢6000.00元。2017年12月2日被告高叢電話告知被告李德波駕駛挖掘機去挖溝,按被告李某某的要求挖。被告李德波駕駛挖掘機大約挖了40分鐘左右,被告李某某讓被告李德波到一側用挖掘機幫助吊一下柵欄。此時原告鄭國海測量溝深后,便開始掏墻洞。大約半個小時左右,被告李德波駕駛挖掘機掉頭再次作業(yè)時,沒有發(fā)現在溝下正干活的原告鄭國海,將原告鄭國海右腿砸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撥打救護車,將原告鄭國海被送往齊齊哈爾第一醫(yī)院,被告李某某支付急救費522.00元(其中救護車費用240.00元、醫(yī)療費282.00元)、門診檢查費453.00元,同時墊付原告住院費24000.00元(包括被告高叢3000.00元)。原告鄭國海經醫(y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右腓總神經損傷、脛神經損傷、右前臂軟組織挫傷、右下肢張力性水泡并軟組織壞死感染,住院治療72天好轉于2018年2月12日出院。出院醫(yī)囑:休息一個月,定期復查(術后每月復查X線片)專業(yè)醫(yī)師指導下功能鍛煉,2個月后復查X線片決定是否拔除足底克氏針,神經損傷癥狀難以恢復,創(chuàng)面愈合后建議行踝關節(jié)融合手術;隨診。原告鄭國海除被告李某某墊付上述費用外又發(fā)生醫(yī)療費用68702.68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到醫(yī)院復查診療,發(fā)生檢查診療費1415.50元。2018年10月17日原告鄭國海經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七級;治療終結時間為10個月,自受傷日開始計算;誤工損失日為300天;護理期評定為傷后120日內需護理,其中前二周需2人護理,之后需1人護理。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護理期7-10日,需1人護理;營養(yǎng)期評定為傷后60日需增補營養(yǎng);二次手術費用需人民幣8000.00元。另原告支付復印費224.00元。
原告鄭國海,妻子徐晶,長女鄭自然(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是農村戶口,2014年10月21日在梅里斯區(qū)城鎮(zhèn)購買華豐苑二期4號樓1單元04層02號樓房一處并在居住至今,并且以打工為生活來源。
經核算,原告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本案原告實際發(fā)生醫(yī)療費70853.18元,經鑒定,取內固定醫(yī)療費8000.00元,合計78853.1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予以確認。每天按100.00元計算,原告住院72天,即7200.00元.3、營養(yǎng)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經司法鑒定,傷殘七級,傷后60日需增補營養(yǎng),每天酌定按50.00元計算,即3000.00元。4、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沒有固定職業(yè),沒有固定收入,參照黑龍江省2018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56067.00元計算。誤工時間從受傷之日2017年12月2日至定殘前一日2018年10月16日共302天,原告主張300天,誤工費為56067.00÷365天×300天=46082.47元。5、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原告經司法鑒定護理期評定為傷后120日內需護理,其中前二周需2人護理,之后需1人護理。取內固定物需增加護理期7-10日,需1人護理。未提供護理人收入證據,參照黑龍江省2018年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58569.00元標準計算。原告護理費為58569.00元÷365×(14天×2+106+15)=23908.54元。6、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應負擔的部分,被撫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鎮(zhèn)打工為生活來源,參照2017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00元計算,原告經司法鑒定傷殘七級,殘疾賠償金為27446.00元×20年×40%=219568.00元;被撫養(yǎng)人長女鄭自然(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起訴之日年滿10周歲,原告從11周歲主張生活費,參照2017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9270.00元標準計算即19270.00元×7年×40%÷2人=26978.00元。兩項合計246546.00元。7、交通費,急救車費用240.00元,原告主張每天3.00元,沒有證據,不予認定。8、鑒定費5000.00元,鑒定檢查費555.00元、復印費224.00元,合計5779.00元。9、精神損害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庇捎谠嬉褬嫵善呒墏麣?,給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均為10000.00元。綜上原告鄭國海經濟損失421609.19元(其中醫(yī)療費78853.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護理費23908.54元、誤工費46082.47元。傷殘賠償金246546.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0元、交通費240.00元、鑒定費5000.00元,鑒定檢查費555.00元、復印費224.00元)。被告李某某已支付24975.00元(其中有被告高叢施工費3000.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承擔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钡谑畻l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薄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雇主責任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規(guī)定,即發(fā)生雇員致人損害的,不論雇主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一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這一規(guī)定作了變動,采取的是過錯責任規(guī)定。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因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而《侵權責任法》未對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雇主追償權及加工承攬關系的法律責任承擔作出新的規(guī)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未廢止,應適用《解釋》相關規(guī)定。本案被告李某某雇傭原告鄭國海為其提供勞務時,雙方既是雇傭關系,也是勞務關系。被告高叢提供挖掘機,按照被告李某某的要求挖溝,不受被告李某某時間和制度的約束,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只按被告李某某要求溝的長度、寬度及深度挖溝,能夠獨立的完成,故雙方的關系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應屬于承攬關系。被告李德波為被告高叢提供勞務并造成原告鄭國海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由被告高叢承擔賠償責任,即承擔50%的民事責任。由于被告李某某未確保被告李德波施工現場的安全,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鄭國海在給被告李某某提供勞務過程明知被告李德波駕駛挖掘機正在作業(yè)存在危險而忽視,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承擔20%的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解釋,原告鄭國??梢哉埱蟊桓娓邊渤袚r償責任,也可以請求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高叢追償。本案原告請求雇主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要求被告高叢、李德波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李某某賠償后,可行使追償權。關于被告李某某申請追加高叢、李德波為本案被告是否合法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追加,當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被告高叢、李德波到庭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屬于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故被告李德波申請追加高叢、李德波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高叢、李德波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賠償原告鄭國海經濟損失312312.35元(即421609.19元×80%,扣除已給付24975.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19.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5633.00元,原告負擔208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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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任德志
人民陪審員 解全勝
人民陪審員 畢從志
書記員: 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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