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某
劉奎星
李某某
喬大文(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李彬系被告父親
原告鄭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奎星,系原告丈夫。
被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喬大文,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被告父親。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龐亭玉
審判員:趙立新
審判員:盧政信
書記員: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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