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加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
被告聶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
原告鄭加沖與被告劉某、聶春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麗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加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聶春生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聶春生未出庭應訴,視為被告放棄了抗辯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椐原告的舉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7日,被告劉某在原告鄭加沖處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此款由被告聶春生擔保,還款日期為2015年12月27日?,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被告聶春生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所欠原告鄭加沖的借款應當清償。被告聶春生在擔保人處簽名,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屬于連帶保證,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給付原告鄭加沖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聶春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聶春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劉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減半收取275.00元,保全費320.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麗君
書記員:霍慧舒 處理過的文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