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冠英,男,1968年10月13日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華美電梯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艷顏,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衛(wèi)華,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第三人:金立礦,男,1978年2月4日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
原告鄭冠英與被告上海華美電梯裝飾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立礦勞動合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第三人金立礦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張水紅
書記員: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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