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金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胡集鎮(zhèn)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某,經理。
被告劉某。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湖北金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金某某公司)、劉某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孔健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根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鄂鐘祥胡民二初字第0007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在金融機構的存款52000元予以凍結。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某公司及劉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金某某公司購買化肥,并依被告金某某公司要求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個人賬戶上匯入97×××75元。后因被告金某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向原告發(fā)貨,2012年12月24日,原告到被告金某某公司協商退款事宜,雙方達成一致退款協議,被告金某某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退款協議一份,內容為:“2012年7月18日,遠安客戶鄭某某向我公司打入貨款10萬元,因公司有特殊原因未發(fā)貨,經雙方協商,我公司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額退款”。協議簽訂后,被告金某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和2013年9月8日分兩次共退款5萬元,至今仍有5萬元未退還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退款達成協議,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被告金某某公司未按退款協議履行,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某公司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金某某股東劉某將個人的賬戶用公司的業(yè)務資金往來,其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應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湖北金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鄭某某貨款50000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50元,保全費500元,共計1550元,由被告湖北金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孔 健
書記員:曾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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