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郎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吉林省琿春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口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薛久宏,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琿春市。
上訴人郎珊珊因與被上訴人陳某、原審被告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雙方當事人對欠款時間爭議較大,被上訴人陳某主張欠貨款發(fā)生在2014年,原審被告黃某主張發(fā)生在2016年秋天。一審法院僅憑單一證人證言便認定案涉所欠貨款發(fā)生在2015年9月前,系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共同債務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68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郎珊珊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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