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和
郎慶春
劉顏君(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
劉洪杰(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郎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郎慶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支公司理賠員。
委托代理人劉顏君,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
負責人劉廣翀,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洪杰,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郎某和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郎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郎慶春和劉顏君、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洪杰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582元,退回上訴人郎某和。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582元,退回上訴人郎某和。
審判長:王凡
審判員:楊成偉
審判員:王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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