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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郄某某執(zhí)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原告):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行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郄金環(huá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行唐縣,系上訴人郄某某父親。委托訴訟代理人:盛新香,石家莊市行唐東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克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軍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行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法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行唐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榮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樹臣,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宋海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行唐縣。

上訴人郄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上訴人對爭議荒山有承包權。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適用“證據規(guī)則”錯誤。上訴人主張對涉訴荒山的承包經營權,已提供了公證書及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顯示承包方中有上訴人的名字,又是經過公證的合同,已足以證明我的主張。公證書的效力大于其它證據,只要被上訴人推翻不了公證書,任何人無權否定上訴人的承包經營權。公證書就是我最有效、最有力的證據,但一審法院以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予證實”為由駁回我的訴求,顯屬無理。二、一審法院對監(jiān)護制度的適用犯了概念性的錯誤。我國民法總則對監(jiān)護制度做了詳細規(guī)定,父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監(jiān)護責任。一審法院駁回我的訴求,第二個理由認為,我的母親宋海榮在辦理公證時的委托書上委托人處簽名并捺印,據此認定四股中有我母親的股份。我母親沒有在委托書上簽名,也沒有捺印,上面的字和印都是我伯父郄金玉所為,可調查郄金玉,也可以對此進行鑒定。退一步講,辦理公證時,我才5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接受贈予,無能力辦理公證,母親作為我的監(jiān)護人,代理我委托我的伯父辦理公證,是法律所允許的。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有我母親的名字,就有我母親的股份,顯屬對監(jiān)護制度的理解犯了概念性的錯誤。三、一審認定我爺爺沒有參與承包的痕跡,那是因為承包時中標人是我伯父一人,我爺爺在其名下算了一個股,然后送給我的,當時認為只要公證合同上有我的名字就行了,故沒有入股、參股的痕跡,也沒有遺囑。我爺爺交承包費直接交會計郄新社,我伯父向村委會交承包費只交了他們四人的21600元(每股5400元),村會計卻為他開了一張27000元的總收據,因為加上了我爺爺的5400元,這足以說明問題。被上訴人郄某某、邢月、崔軍紅、張榮彥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上訴沒有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第三人宋海榮答辯稱,山不是我的,公證書上名字也是郄某某,公證處委托書上我的名字也不是我本人書寫,公證時我不在場,以后五股中一個股郄金玉給我打電話說委托書上簽了我的名字,是因為當時郄某某小,我是監(jiān)護人,公證書上并不是我的。郄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名下的行唐縣荒山使用權歸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8年8月21日,由郄金玉牽頭承包行唐縣荒山,合同簽訂時間為1998年8月21日,合同上署名(打印名字)郄金玉、靳訓智、靳訓忠(杜信英)胡同香、郄某某。有郄金玉手寫簽名及手印,其余人無手寫及手印。五股股份均等。2013年8月7日、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12月30日分三次郄金環(huán)向張榮彥借款61萬元。第三人宋海榮2013年9月7日、2014年8月8日共向郄某某借現金30萬元,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5日共向邢月借現金50萬元,2014年9月30日向崔軍紅借現金18萬元。郄金環(huán)、宋海榮借款由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分別判決,判決生效后,張榮彥、郄某某、邢月、崔軍紅申請執(zhí)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行執(zhí)字第0026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執(zhí)行人宋海榮所有其子郄某某名下的位于行唐縣的荒山使用權。郄某某、宋海榮作為異議人向本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冀0125執(zhí)異4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駁回異議人郄某某、宋海榮的執(zhí)行異議。另查明,第三人宋海榮是郄某某母親,宋海榮郄金環(huán)系夫妻關系,郄某某系郄金環(huán)、宋海榮的兒子。郄晨妮是原告郄某某爺爺,于2004年或2005年去世,享年95歲。郄金玉是郄某某的伯伯,王先云與郄金玉系夫妻,郄某某系二人女兒。本案本院第一次審判認為,原告郄某某以“四荒”使用權拍賣合同上有其名字,認為該使用權歸原告郄某某所有,但該合同上只有郄金玉的手寫簽名及手印,其余四人皆為打印的名字且無手印。簽訂合同時郄某某只有五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此情況下簽訂拍賣荒山合同的民事行為,顯然已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且該合同上也未載明任何顯示郄晨妮參與荒山承包的記錄,原告也不能提供郄晨妮實際購買荒山的證據,也不能提供郄晨妮是購買荒山的五股份之一的證據,也不能提供郄晨妮送給郄某某的書面遺囑。故此,郄庫池村荒山拍賣合同上雖有郄某某的名字,該民事行為應為其監(jiān)護人即其父母郄金環(huán)、宋海榮所為,該行為指向的財產為原告父母所有。故此,判決駁回原告郄某某訴訟請求。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終867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基于的判決并未判令原告承擔還款義務,亦未認定該債務與原告相關,原審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認定原告名下的荒山股份指向的財產歸其父母所有,意味著直接通過執(zhí)行程序確定應由解決實體糾紛的訴訟或其他程序應解決的實體責任,從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看,并沒有關于在執(zhí)行程序中確定被執(zhí)行人以外財產爭議的規(guī)定。本案是否應確定郄某某的股份歸其父母所有作為本案的執(zhí)行財產應慎重。原告方認為,郄晨妮的行為是一種財產權利贈予行為,未成年人享有接受贈予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第三人宋海榮與四被告間屬民間借貸糾紛,原告雖與第三人是家人,但財產權利獨立,不被剝奪。“四荒”使用權股份是原告郄某某財產,不是家庭共同財產。承包合同經過公證,郄晨妮口頭遺囑進行贈予有效。同中院裁定,不應在執(zhí)行程序中確定被執(zhí)行人以外財產爭議。被告方認為,四荒使用權合同是雙務合同,郄某某為未成年人,股權可以接受贈予,但其享有權利的前提必須要履行實體義務,需要資金投入和經營管理,本案原告時年只有五歲,不具有該能力,并且作為未成年人只能接收單方利益的贈予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荒山后能否收益不具有確定性,今后經營還需繼續(xù)投入,因此原告方主張贈予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郄晨妮時年85歲,同樣不具有經營管理能力,郄晨妮2006年去世,承包費交納只有承包當年1998年一次,第五年2003年一次,到2008年,原告郄某某仍為未成年,不具有對爭議荒山管理經營能力。在原一審當中,審判人員詢問原告父母,即第三人宋海榮夫婦,其二人陳述第一次交承包費時的情形與原告方提供證人所述情形不一致,二人稱承包時沒在場,交款時也沒在場,而證人稱原告父親郄金環(huán)當時在場顯屬出具虛假證據。而被告方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充分證明了該荒山股份歸第三人夫婦所有。退一步講,既便郄晨妮贈予郄某某,郄某某為未成年,荒山多年的投入管理由其父母經營,該股份顯然為家庭共同財產。第三人夫婦對該荒山的經營管理是夫婦二人徑行投入,不能對該荒山股份進行處理顯然對被告方顯失公平。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二款規(guī)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該解釋確定了執(zhí)行異議之訴,是對執(zhí)行標的爭議的處理,屬新的訴訟階段,并非在執(zhí)行過程中確定被執(zhí)行人以外財產爭議。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準確無誤。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荒山由郄金玉出面競價取得承包經營權,在股份劃分方面,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認可為五股經營,其他四股沒有爭議。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執(zhí)行的標的即發(fā)生爭議的股份是郄晨妮為實際承包人并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給了本案原告郄某某,還是原告之母即第三人宋海榮為實際承包人。原告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本案需確認的問題為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原、被告雙方就爭議焦點問題提供了如下證據:原告提供了其伯父郄金玉及時任會計郄新社的證人證言,證明郄晨妮說將荒山股份贈予郄某某;另有一份經過公證的合同,乙方代表(簽名)處打印有郄某某姓名。被告方提供證據為郄金玉愛人王先云出庭作證及王先云的通話錄音,證明荒山股份實際為宋海榮夫妻享有;被告方后又申請調取了合同公證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公證處檔案98年8月21日公證人員與郄金玉談話筆錄中郄金玉陳述,“我代表省土地管理局的靳訓忠、杜信英(共一股),石市農業(yè)局的靳訓志,行唐縣衛(wèi)校胡同香,郄庫池村宋海榮共四股”;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委托書委托人簽名中宋海榮簽名并按有指印。當事人主張權利應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事實應從原、被告現提供的證據分析,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據證據的證明力和舉證責任進行認定。首先,原告要求確認對承包荒山享有股份,該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在與郄庫池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合同上的確顯示原告郄某某屬于承包人之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盡管在當時原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原告作為受贈人是純獲得利益的人,當然可以獲得贈與財產的所有權。但是原告主張其獲得財產的來源為郄晨妮的贈與一事,只有原告的伯父郄金玉及時任會計郄新社的證人證言,沒有書面的贈與協(xié)議或者其他直接有效的證據可予證實。其次,書證的效力要大于證人證言的效力?!丁八幕摹笔褂脵嗯馁u合同》中郄某某名字是打印形成,公證處的檔案顯示作為承包方代理人的郄金玉認可連同郄庫池村宋海榮在內共四股,且宋海榮在委托書上委托人處簽名并捺印,屬于原始記載,其證明力明顯大于證人證言的效力。對公證處材料宋海榮雖進行否認,但原告主張權利,該證明責任仍在原告。再次,郄金玉與王先云系夫妻關系,雙方出具的證明內容相悖,結合第一次審理時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情況,及前述公證檔案所載明的材料,郄金玉證言內容的真實性不能得到確認,盡管郄新社也做了類似的證言,但是在各項書面記載中均不顯示郄晨妮參與的痕跡或者留存其他證據。從現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分析,雙方當事人根據現有證據各方均不能直接證明當時承包的具體情況。原告主張權利,涉及公證的真實性問題,并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原告郄某某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郄晨妮屬于涉案荒山的承包人,也不能證明原告郄某某通過接受贈與的方式取得了該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的股份,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高于原告的證據的證明力。綜上所述,原告郄某某尚不足以證明其對執(zhí)行所涉標的享有排他的權利。其請求確認該荒山使用權歸其所有的主張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不能得到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郄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郄某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郄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郄某某、邢月、崔軍紅、張榮彥、原審第三人宋海榮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2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郄某某依據郄金玉、郄新社的證人證言主張訴爭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系其爺爺郄晨妮贈與給其,而四被上訴人依據王先云的證人證言及公證檔案所的材料主張訴爭荒山的承包經營權實際為原審第三人宋海榮享有,但其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但不可否認的是,經過公證的與行唐縣上閆莊鄉(xiāng)郄庫池村委會簽訂的《“四荒”使用權拍賣合同》上的購買人之一為上訴人郄某某。雖上訴人郄某某在1998年《“四荒”使用權拍賣合同》訂立時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當時作為純獲得利益的受贈人,完全可以獲得贈與財產的相關權利。如上訴人郄某某取得訴爭荒山的承包經營權如其所述系其爺爺郄晨妮所贈與,則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如四被上訴人所述,本案中原審第三人宋海榮也已經作出合理解釋,即因為當時其系被上訴人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故公證檔案所的材料中有其名字的體現。退一步講,即便當時確系由原審第三人宋海榮做為一股參與公證手續(xù)的辦理,但之后以上訴人郄某某名字簽訂《“四荒”使用權拍賣合同》的行為也可視為原審第三人宋海榮對上訴人郄某某的贈與,且在1998年,原審第三人宋海榮與各被上訴人之間還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將承包權贈與給上訴人郄某某也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上訴人郄某某亦可合法獲得訴爭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綜上,上訴人郄某某享有涉案荒山的承包經營權,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所做(2016)冀0125執(zhí)異字4號執(zhí)行裁定欠妥。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207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郄某某名下的行唐縣荒山使用權歸上訴人郄某某享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由被上訴人郄某某、邢月、崔軍紅、張榮彥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褚玉華
審判員  盧 亮
審判員  張 楠

書記員: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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