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某
于治國(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
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
原告鄒某某,職員。
委托代理人于治國,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
負責人張立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盧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曉虎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治國、被告委托代理人左德全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29日2時許,原告駕駛冀C×××××行至盧某婦幼醫(yī)院時,遇情況觀察不周,措施不當,將車撞在樹上,造成車輛毀損,交警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原告因事故損失如下:車損43516元、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1500元、拆解費3000元,共51016元。
原告為冀C×××××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
因未能與被告就賠償達成和解,故訴至法院
,請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1016元。
被告辯稱,依法賠償。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
提交如下證據(jù):1、保險單復印件一張,用以證明2014年3月1日鄒某某與太保盧某公司簽訂了冀C×××××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的商業(yè)保險合同。
車損賠償限額為166800元。
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日0時至2015年3月1日24時止。
2、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張,用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情況。
3、價格鑒定結論書
一份,用以證明冀C×××××車損為43516元。
4、票據(jù)、發(fā)票、收據(jù)各一張,用以證明冀C×××××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1500元、拆解費3000元。
5、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一張,用以證明鄒某某具有駕駛資格,是車輛所有人。
被告對上列證據(jù)質證發(fā)表如下意見,對價格鑒定書
不認可:1、原告單方委托,選擇評估機構沒有保險公司同意;2、結論書
沒附有車損的照片;3、沒附有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書
和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
;對鑒定費不認可,是收據(jù)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對拆解費不認可,是收據(jù)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是且數(shù)額過高,其他無異議。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
提交如下證據(jù):估損單一份,用以證明冀C×××××車損30365元。
原告對上述證據(jù)質證發(fā)表如下意見:該估損單是被告單方行為,且被告不具有鑒定機構,其鑒定數(shù)額明顯低于實際損失,請法院
不予采信。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之間已形成證據(jù)鎖鏈,本院予以采信,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jù)。
被告提交的估損單是其單方行為,且不能作為確認和承諾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jù),原告也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2014年3月1日鄒某某與太保盧某公司簽訂了冀C×××××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的商業(yè)保險合同。
車損賠償限額為1668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日0時至2015年3月1日24時止。
2014年11月29日2時許,原告駕駛在被告處投保的冀C×××××號
車,行至盧某縣婦幼醫(yī)院路段時,遇情況觀察不周、措施不當,將車撞到公路西側的大樹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盧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鄒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此事故造成原告車損43516元、施救費3000元、拆解費3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51016元。
原告因與被告就賠償未能達成和解,故訴至法院
,請求依法判令
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的車輛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遭受了經濟損失,被告應依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及時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因此對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鄒某某保險理賠金51016元。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元,減半收取53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并于上訴期滿七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的車輛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遭受了經濟損失,被告應依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及時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因此對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鄒某某保險理賠金51016元。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元,減半收取53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某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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