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永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非農(nóng)業(yè)戶口,住麻城市。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農(nóng)業(yè)戶口,住址同上,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湖北博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程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麻城市,
被告:李玲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麻城市,現(xiàn)居地同程某年。
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杰,湖北光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鄒勝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務(wù)工,住麻城市黃金橋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宏全,系第三人鄒勝珍之妹夫。
原告鄒永興、劉某某與被告程某年、李玲紅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8號判決后,程某年、李玲紅不服本院判決,向黃岡中院提起上訴,黃岡中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一、撤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8號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審”的裁定,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陳述了雙方的訴請、辯駁和理由,在審理中,原告鄒永興、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訴訟的申請,經(jīng)審查,原告的撤回訴訟申請系其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鄒永興、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由原告鄒永興、劉某某負擔(dān)250元。
審判長 夏雪華 審判員 雷錦鋒 審判員 屈 劍
書記員:鮑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