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萬軍,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被告(反訴原告):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友元,荊州市荊州區(qū)正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鄒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彭某某、任某共同向原告鄒某某支付購房款3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間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彭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約定:原告鄒某某將個人所有的位于荊州區(qū)白龍村七組一棟三間兩層的房屋一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荊州國用(2011)第104020083號]出售給被告彭某某、任某作家庭居住使用,協(xié)議價款850000元;被告彭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450000元。第二次付款逾期后,兩被告僅支付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鄒某某認為,合法的債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彭某某作為合同義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鄒某某支付購房款,被告任某作為被告彭某某的妻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彭某某、任某承認原告鄒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房屋買賣事實,但認為;1、被告彭某某在合同簽訂前已向原告鄒某某支付了30000元,被告彭某某、任某應付余款為320000元;2、被告彭某某、任某只能夠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情形下支付余款;3、被告彭某某、任某不承擔逾期利息。本院在原、被告雙方認可的房屋買賣的基礎上查明,荊州國用(2011)第104020083號土地使用證對應的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彭某某、任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萬軍、被告彭某某、任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友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彭某某、任某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確認荊州國用(2011)第104020083號土地使用證對應的房屋歸反訴原告所有,反訴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2、反訴被告承擔反訴訴訟費。本院已作出(2017)鄂1003民初3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彭某某、任某的反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同的履行應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本案買賣的標的房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即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該標的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不得轉讓。故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現(xiàn)原告鄒某某訴請繼續(xù)履行履行合同,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鄒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燕
書記員:陳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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