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瀟,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金霞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郭莉莉、宮淑華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8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鄒某某與被告王某達成借款合意,并且原告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為原告出具本人簽字按指印的借據(jù)一份,該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應按約定的還款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被告未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故應按借款合同上的約定給付違約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本院對違約金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即2464元予以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給付原告鄒某某欠款41080元及違約金2464元,共計4354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9元由被告王某承擔,188元由原告鄒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金霞 人民陪審員 郭莉莉 人民陪審員 宮淑華
書記員:陳兵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nèi)。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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