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學義,上海莫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鄒某某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幣種下同);2、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800元。3、支付逾期利息和罰息。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之前系朋友關系。原告由于生意周轉,于2016年4月26日與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40,000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借款期限內按照月利率2%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還清本金。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除要歸還本金之外,還應該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罰息,逾期利息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罰息每月按本金的1%計算。借款款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就向被告交付了所借的4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未果,故涉訟。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以及借款收據一份以證明其主張。
被告周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
鑒于被告未到庭,本院認定原告所述事實為本案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應根據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顯屬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已歸還借款的證據,原告要求被告按約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罰息亦作了約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按照2%月利率計算借期內利息8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逾期利息按每月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罰息按照每月本金的1%來計算,總計超過了年利率24%,對于超過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不到庭應訴的行為,既是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部分訴求,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鄒某某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鄒某某借款期內利息800元;
三、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鄒某某以上述借款為本金,從2016年5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周某負擔。被告負擔之款,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施??斌
書記員:唐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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