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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與柯先進、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62)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鄒某某
林姣(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
鄒宏偉
鄒某某
柯先進
黃敏
陳吉禾(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陳偉(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
程某某
李建國(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
梅賽霞(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鄧興旺

原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鄒宏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姣,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柯先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黃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陳吉禾,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負責人孫依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偉,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李建國、梅賽霞,湖北省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負責人姚福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興旺,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與被告柯先進、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麻城支公司”)、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新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韓魏擔任審判長,同人民陪審員徐斌、曹啟華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2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姣、被告柯先進及委托代理人黃敏、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偉、被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國、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興旺均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郭巧萍傷勢過重,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期間仍在治療過程中,其醫(yī)療費損失金額暫時無法確定,致使本案各方當事人及受害人對于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及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的保險賠償限額無法進行分配,故被告柯先進對本案提出中止審理。本院根據(jù)被告柯先進的申請,作出(2014)鄂新洲雙民初字第0006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審理。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姣、被告柯先進及委托代理人陳吉禾、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偉、被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梅賽霞、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興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原、被告當事人均提出申請,要求法院給予六個月時間進行調(diào)解,但最終未能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7,589.5元,符合法定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證明羅淑芬系國營農(nóng)場退休職工,其主張的20,840元/年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羅淑芬生于1949年12月13日,事故發(fā)生時已滿63周歲,故原告方主張其死亡賠償金計算年限為17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死亡賠償金為20,840元/年×17年=354,280元。關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本院認為原告方家屬羅淑芬乘坐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橫穿馬路,鄒偉兵對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故本院酌情認定對于羅淑芬的死亡后果,原告方的精神撫慰金為人民幣4萬元。關于原告的交通費用6,0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方當?shù)亟?jīng)濟條件,酌情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為3,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3時25分左右,被告柯先進駕駛鄂A×××××號貨車與妻子郭巧萍一起從新洲區(qū)雙柳街出發(fā)回麻城市,當車輛沿劉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漲渡湖農(nóng)場四道溝分場細白湖大隊一分場路段時,遇鄒偉兵駕駛的鄂A×××××號兩輪摩托車后載母親羅淑芬在同一路段的鄉(xiāng)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劉大公路并左轉彎,被告柯先進在剎車減速向左避讓時,其車正前部與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的左側在劉大公路東側路面上發(fā)生碰撞,羅淑芬被拋甩至現(xiàn)場北側,后鄂A×××××號貨車行駛至道路西側,又與沿劉大公路西側對向行駛的、程某某駕駛的鄂A×××××號貨車相撞,造成鄒偉兵、羅淑芬當場死亡、柯先進、郭巧萍受傷及三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30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作出新公交認字(2013)第A109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柯先進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鄒偉兵負此事故同等責任,程某某對此事故負次要責任(對于鄒偉兵、羅淑芬死亡后果不負責任,只對郭巧萍、柯先進受傷、鄂A×××××號貨車、鄂A×××××號貨車損壞承擔責任),羅淑芬、郭巧萍不負此事故責任。
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上述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6月7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6日24時止。被告程某某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上述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2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15日24時止。受害人鄒偉兵駕駛的鄂A×××××號兩輪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9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9日24時止。
羅淑芬生于1949年12月13日,系漲渡湖國營農(nóng)場退休職工。
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羅淑芬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喪葬費17,589.5元,死亡賠償金354,280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人民幣414,869.5元。
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為人民幣457,389.5元;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目下的損失:摩托車修理費3,500元;合計總損失人民幣460,889.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糾紛。本院對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評析如下:
一、對于三原告的親屬羅淑芬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失,各當事人之間應該如何劃分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對于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被告應按該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被告柯先進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鄒偉兵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程某某對此事故負次要責任(對于鄒偉兵、羅淑芬死亡后果不負責任,只對郭巧萍、被告柯先進受傷、鄂A×××××號貨車、鄂A×××××號貨車損壞承擔責任),羅淑芬、郭巧萍不負此事故責任。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以上保險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
根據(jù)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該車輛鑒定意見書,被告程某某駕駛行為與鄒偉兵、羅淑芬的死亡后果之間無直接因果聯(lián)系,且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程某某對于鄒偉兵的死亡后果不承擔責任,故在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的案件當中,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均只能向被告柯先進主張同等責任,在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的案件當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目下的損失,應先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交強險相應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對于以上保險賠償項目下超出交強險的剩余損失,由被告柯先進承擔50%責任,由鄒偉兵自行承擔50%責任,即三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方依照保險合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原告方的損失如何賠付:
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羅淑芬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414,869.5元;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457,389.5元。因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在受害人羅淑芬、受害人鄒偉兵兩案件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內(nèi)損失共計人民幣872,259元(414,869.5元+457,389.5元),因該賠償款份額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由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受害人羅淑芬、受害人鄒偉兵兩案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按兩案件的賠償項目比例予以分配。其中,在受害人羅淑芬的案件賠付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110,000元×414,869.5元/872,259元),在受害人鄒偉兵的案件賠付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7,681.08元(110,000元×457,389.5元/872,259元)。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在受害人羅淑芬案件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剩余損失共計人民幣362,550.58元(414,869.5元-52,318.92元),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應由鄒偉兵、柯先進各承擔一半的責任,即對于以上剩余損失,三原告應自行承擔一半的責任,柯先進應承擔一半的責任,即被告柯先進對于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應賠付181,275.29元【(414,869.5元-52,318.92元)÷2】。被告柯先進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由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就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在受害人羅淑芬案件對于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賠付181,275.29元。對于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程某某經(jīng)法院審核的損失賠償金額扣減交強險之后的總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后,未超出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故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無需按比例分配。因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已足額支付本案中被告柯先進對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應賠償?shù)膿p失金額,故被告柯先進對三原告在保險賠償項目下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對于羅淑芬的死亡后果,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181,275.29元,合計233,594.21元。
因被告柯先進為鄒偉兵、羅淑芬的死亡,已向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50,000元,原告方當庭亦認可,請求法庭在死者羅淑芬一案當中一并處理,故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項后,對被告柯先進墊付的50,000元應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181,275.29元,合計233,594.21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的賠償款之時向被告柯先進返還人民幣50,000元。
三、駁回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柯先進承擔2,500元,由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承擔2,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5,000元,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7,589.5元,符合法定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證明羅淑芬系國營農(nóng)場退休職工,其主張的20,840元/年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羅淑芬生于1949年12月13日,事故發(fā)生時已滿63周歲,故原告方主張其死亡賠償金計算年限為17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死亡賠償金為20,840元/年×17年=354,280元。關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本院認為原告方家屬羅淑芬乘坐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橫穿馬路,鄒偉兵對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故本院酌情認定對于羅淑芬的死亡后果,原告方的精神撫慰金為人民幣4萬元。關于原告的交通費用6,0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方當?shù)亟?jīng)濟條件,酌情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為3,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3時25分左右,被告柯先進駕駛鄂A×××××號貨車與妻子郭巧萍一起從新洲區(qū)雙柳街出發(fā)回麻城市,當車輛沿劉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漲渡湖農(nóng)場四道溝分場細白湖大隊一分場路段時,遇鄒偉兵駕駛的鄂A×××××號兩輪摩托車后載母親羅淑芬在同一路段的鄉(xiāng)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劉大公路并左轉彎,被告柯先進在剎車減速向左避讓時,其車正前部與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的左側在劉大公路東側路面上發(fā)生碰撞,羅淑芬被拋甩至現(xiàn)場北側,后鄂A×××××號貨車行駛至道路西側,又與沿劉大公路西側對向行駛的、程某某駕駛的鄂A×××××號貨車相撞,造成鄒偉兵、羅淑芬當場死亡、柯先進、郭巧萍受傷及三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30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作出新公交認字(2013)第A109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柯先進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鄒偉兵負此事故同等責任,程某某對此事故負次要責任(對于鄒偉兵、羅淑芬死亡后果不負責任,只對郭巧萍、柯先進受傷、鄂A×××××號貨車、鄂A×××××號貨車損壞承擔責任),羅淑芬、郭巧萍不負此事故責任。
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上述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6月7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6日24時止。被告程某某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上述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2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15日24時止。受害人鄒偉兵駕駛的鄂A×××××號兩輪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9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9日24時止。
羅淑芬生于1949年12月13日,系漲渡湖國營農(nóng)場退休職工。
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羅淑芬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喪葬費17,589.5元,死亡賠償金354,280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人民幣414,869.5元。
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為人民幣457,389.5元;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目下的損失:摩托車修理費3,500元;合計總損失人民幣460,889.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糾紛。本院對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評析如下:
一、對于三原告的親屬羅淑芬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失,各當事人之間應該如何劃分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對于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被告應按該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被告柯先進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鄒偉兵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程某某對此事故負次要責任(對于鄒偉兵、羅淑芬死亡后果不負責任,只對郭巧萍、被告柯先進受傷、鄂A×××××號貨車、鄂A×××××號貨車損壞承擔責任),羅淑芬、郭巧萍不負此事故責任。鄒偉兵駕駛的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新洲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以上保險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
根據(jù)本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該車輛鑒定意見書,被告程某某駕駛行為與鄒偉兵、羅淑芬的死亡后果之間無直接因果聯(lián)系,且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程某某對于鄒偉兵的死亡后果不承擔責任,故在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的案件當中,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均只能向被告柯先進主張同等責任,在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的案件當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目下的損失,應先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交強險相應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對于以上保險賠償項目下超出交強險的剩余損失,由被告柯先進承擔50%責任,由鄒偉兵自行承擔50%責任,即三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柯先進駕駛的鄂A×××××號貨車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方依照保險合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原告方的損失如何賠付:
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羅淑芬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414,869.5元;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因鄒偉兵死亡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457,389.5元。因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在受害人羅淑芬、受害人鄒偉兵兩案件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內(nèi)損失共計人民幣872,259元(414,869.5元+457,389.5元),因該賠償款份額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由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受害人羅淑芬、受害人鄒偉兵兩案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按兩案件的賠償項目比例予以分配。其中,在受害人羅淑芬的案件賠付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110,000元×414,869.5元/872,259元),在受害人鄒偉兵的案件賠付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7,681.08元(110,000元×457,389.5元/872,259元)。原告鄒某某、鄒某某、鄒宏偉在受害人羅淑芬案件的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剩余損失共計人民幣362,550.58元(414,869.5元-52,318.92元),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應由鄒偉兵、柯先進各承擔一半的責任,即對于以上剩余損失,三原告應自行承擔一半的責任,柯先進應承擔一半的責任,即被告柯先進對于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應賠付181,275.29元【(414,869.5元-52,318.92元)÷2】。被告柯先進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由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就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在受害人羅淑芬案件對于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賠付181,275.29元。對于受害人鄒偉兵、羅淑芬、程某某經(jīng)法院審核的損失賠償金額扣減交強險之后的總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后,未超出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故在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無需按比例分配。因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已足額支付本案中被告柯先進對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應賠償?shù)膿p失金額,故被告柯先進對三原告在保險賠償項目下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對于羅淑芬的死亡后果,被告中財保麻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181,275.29元,合計233,594.21元。
因被告柯先進為鄒偉兵、羅淑芬的死亡,已向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50,000元,原告方當庭亦認可,請求法庭在死者羅淑芬一案當中一并處理,故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項后,對被告柯先進墊付的50,000元應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52,318.9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人民幣181,275.29元,合計233,594.21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的賠償款之時向被告柯先進返還人民幣50,000元。
三、駁回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柯先進承擔2,500元,由原告鄒某某、鄒宏偉、鄒某某承擔2,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韓魏
審判員:徐斌
審判員:曹啟華

書記員:劉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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