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張華,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臘梅。
原告鄒某訴被告劉臘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劉臘梅涉嫌刑事犯罪,原告已在公安機關(guān)報案為由申請撤訴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鄒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原告鄒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譚遠雙
書記員:冉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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