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戰(zhàn)軍
李秘穎(河北紅安律師事務所)
邸老術
邸和平
邸老術
邸艷軍
聶麗(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
李秀春
原告:邸戰(zhàn)軍,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秘穎,河北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邸老術,又名邸老樹,農民。
被告:邸和平,農民。
委托代理人:邸老術(邸和平丈夫),男,住安新縣劉李莊鎮(zhèn)邸莊村。
被告:邸艷軍,農民。
委托代理人:聶麗,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秀春,農民。
委托代理人:聶麗,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邸戰(zhàn)軍與被告邸老術、邸和平、邸艷軍、李秀春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邸戰(zhàn)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秘穎,被告邸老術,被告邸艷軍、李秀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聶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邸和平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有提出相應證據(jù)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宅基證沒有東、西邊長,不能確定宅基地的范圍,同時原告持有的宅基證與安新縣國土資源局存檔的土地清查發(fā)證登記表登記的戶主及四邊長均不一致,本院不能確定原告對其宅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邸戰(zhàn)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原告邸戰(zhàn)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有提出相應證據(jù)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宅基證沒有東、西邊長,不能確定宅基地的范圍,同時原告持有的宅基證與安新縣國土資源局存檔的土地清查發(fā)證登記表登記的戶主及四邊長均不一致,本院不能確定原告對其宅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邸戰(zhàn)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原告邸戰(zhàn)軍負擔。
審判長:王紅利
審判員:賈曉路
審判員:白江平
書記員:夏章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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