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鴻楊,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XX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邵連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4900元,及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15日占用期間利息(年利率6%)332元,共計4523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原告應被告之約在其承包的多個建筑工地做工,后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結算工錢。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出具欠據(jù)一張,約定還款期限及金額,被告還有部分工錢未與原告結算。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被告XX剛未作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從事建筑墻面粉刷工作,2015年6月,原告應被告之約在其承包的多個建筑工地做工,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結算工資。經多次催促,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與原告結算并出具欠據(jù)一份,示:“今欠首府邵連某工人工資參萬肆仟捌佰元整,2017年底付清,中醫(yī)院叁仟伍佰元另算。欠款人:XX剛。2017年元月27日。”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工資款,原告遂訴諸法院。
原告邵連某訴被告XX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連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鴻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應約為被告提供建筑墻面粉刷工作,經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工資款項,向原告出具了工資款欠據(jù),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應約照條據(jù)的約定履行償付工資款義務。依條據(jù)內容,到期應付工資款項為38300元,原告可要求被告償付,并按年利率6%自到期之日起計付逾期利息至2018年2月15日。被告XX剛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自愿承擔相應的訴訟法律后果。綜上,被告XX剛應償還原告邵連某工資款項38300元,利息289元,共計38589元。其他訴求因無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XX剛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邵連某工資款及利息38589元。二、駁回原告邵連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元,減半收取計465元,由原告邵連某負擔68元,被告XX剛負擔39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能
書記員: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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