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個體,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趙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公民身份號碼:×××。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勇,河北潤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鵬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高小楠,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飛,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洋,河北華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邵某某、趙玉某與秦某某鵬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邵某某、趙玉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邵某某、趙玉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原告已預交2,9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邵某某、趙玉某負擔。
審判員 孫慶
書記員: 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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