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山東省曹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學軍,河北厚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旭,河北厚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淶水縣軍山養(yǎng)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淶水縣。法定代表人:齊行義,職務:經(jīng)理。
申請人邵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邵某某稱,申請人系被申請人淶水縣軍山養(yǎng)殖有限公司的員工,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工資款55116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均拒絕給付。故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給付工資款55116元。并向本院提供欠條一份為證。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特發(fā)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請人淶水縣軍山養(yǎng)殖有限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給付申請人邵某某工資款55116元。申請費393元,由被申請人淶水縣軍山養(yǎng)殖有限公司負擔。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本支付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穆俊峰
書記員:劉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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