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日照市東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桂梅,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別金遠,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日照市東港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X1359170-0,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島路與銀川路交匯處。
訴訟代表人:孔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單洪興,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桂梅、別金遠,被告趙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單洪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55531.2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吳啟新系近親屬關系,2016年3月18日,原告在通過日照市潮石路與韓家莊村口交叉口正常行駛時,被告駕駛車輛將原告撞傷,該事故經(jīng)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處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邵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韓家莊村中心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韓石路封閉路段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魯L×××××號牌重型專業(yè)作業(yè)車相撞,致車輛受損,邵某某及電動自行車乘員崔昱受傷,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現(xiàn)場勘查,出具的交通事故通知書有較高的證明力,對事故通知書記載的事實應予采信。因事故發(fā)生地為封閉施工路段,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告趙某某駕駛機動車進入封閉道路行駛且未確保安全,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邵某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封閉施工路段,亦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結(jié)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及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由趙某某、邵某某按8:2的比例承擔事故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本院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確認如下:1、傷殘賠償金23274元,原告居住于日照市東港區(qū)河山鎮(zhèn)韓家莊村,不屬于日照市城市規(guī)劃范圍,應當按照山東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2930元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zhèn)麣埑潭冉?jīng)鑒定構(gòu)成十級傷殘,被告保險公司雖申請外傷參與度進行了鑒定,鑒定結(jié)果為參與度為75%,但原告邵某某關節(jié)退變等原發(fā)性疾病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交通事故是原告損傷后果的直接原因,原告邵某某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原告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參與度,數(shù)額為23274元(12930元/年×18年×10%);2、醫(yī)療費27494.28元,有醫(yī)療費單據(jù)、住院病歷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3、誤工費8501.92元,原告雖已經(jīng)年滿55周歲,但原告作為農(nóng)民尚有土地可以耕種,原告受傷影響其收入,產(chǎn)生誤工費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年收入情況,本院酌定原告誤工費按照山東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2930元計算原告誤工費,結(jié)合原告?zhèn)榧拌b定意見,本院酌定原告誤工時間為240天,原告誤工費為8501.92元(12930元/年÷365天×24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護理費4320元,結(jié)合原告?zhèn)榧叭照帐凶o工工資標準,本院酌定原告護理費為每天120元,原告護理費為4320元(120元/天×36天);6、交通費72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7、鑒定費1320元,有鑒定費單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8、復印費32元,有復印費單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9、精神撫慰金1000元,原告構(gòu)成十級傷殘,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原告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支付,本院予以支持;10、保全擔保費1000元,有單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車損,未提供充分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處理,原告可在補充證據(jù)后另行主張權利。上述費用合計68382.20元。
對以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23274元、誤工費8501.92元、護理費4320元、交通費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47815.92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醫(yī)療費17494.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鑒定費1320元、保全擔保費1000元、復印費32元,共計20566.28元,由被告趙某某按照80%的比例承擔16453.02元,扣除被告趙某某已墊付的10000元,剩余6453.02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23274元、誤工費8501.92元、護理費4320元、交通費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47815.92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邵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保全擔保費、復印費等共計6453.02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邵某某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1元,由原告邵某某負擔226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1151元;保全費1270元,由原告邵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趙某某負擔2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治升 人民陪審員 劉祥秀 人民陪審員 王艷紅
書記員: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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