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強,河北晨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趙某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并按照24%年利率自2013年8月28日起給付利息到判決確定給付日;2、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原告與趙某某達成借款合同,向其提供借款5萬元,約定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3日到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某某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原告借款后,被告示按約還款付息。致本案成訴,原告曾于2015年9月28日就本案提起過訴訟,后因故撤訴,但被告至今未還,故成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被告趙某某未按約返還借款,理應(yīng)承擔逾期還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按2%的月利率自借款日起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逾期還款的利息計算標準,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就以上借款提供二年期連帶擔保,在借款逾期后未履行擔保責任,構(gòu)成違約,原告已在擔保期間內(nèi)提起訴訟主張權(quán)利,本案訟爭系再次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充分,證據(jù)確鑿,應(yīng)予支持。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自行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邵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650元,由被告趙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屈其凱 審 判 員 張世和 人民陪審員 李 鋼
書記員: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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