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海,阜寧縣新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阜寧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號。
負責人:陳雪松,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長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楊某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邵某某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48800.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海,被告楊某開,被告平安財保上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長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事故經過、事故成因和車輛投保情況
1.事故經過:2017年4月17日15時05分,楊某開駕駛蘇J×××××的小型普通客車,由阜寧縣益林鎮(zhèn)往古河鎮(zhèn)張劉村,沿洋橋村姜莊村張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姜韓路交叉路口時,與邵某某駕駛的沿姜韓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車牌號為蘇J×××××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
2.事故責任認定:邵某某、楊某開負同等責任。
3.投保情況:蘇J×××××號小型客車在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二、事故后果
邵某某受傷后兩次(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5日)(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0日)被送往阜寧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經委托,鹽城市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左側第1肋骨骨折等。其左肩部損傷后遺癥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的誤工、護理(單人)、營養(yǎng)期分別為150日、90日、60日。
三、本次訴訟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
1.醫(yī)療費40105.87元,根據原告邵某某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及用藥清單,本院予以確認,已扣除作廢票據所載金額62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根據出院記錄,原告兩次住院共26天,按30元天標準計算。
3.營養(yǎng)費900元,根據鑒定結論的時限60天,按15元天標準計算。
4.護理費7200元,根據鑒定結論的時限及人數計90天,按80元天標準計算。
5.殘疾賠償金87244元,原告邵某某主要收入來源于非農業(yè),對其殘疾賠償金本院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予以計算。根據其傷殘等級并結合原告申請的江蘇省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計算20年。
6.精神撫慰金2000元,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壖斑^錯程度,本院酌定2000元。
7.交通費600元,本院根據邵某某的就醫(yī)地點、住院時間、次數,酌定600元。
8.財產損失300元,鑒于原告邵某某財產損失實際存在,本院酌定300元。
以上損失合計139129元(精確到元);另鑒定費1750元,有鑒定費發(fā)票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四、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況
1、原告邵某某受傷后,其用人單位正常向其發(fā)放工資,收入未有減少。
2、事發(fā)后,被告平安財保上海公司為原告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五、賠償義務人及賠償責任承擔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財產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此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定責適當,可作為本案劃分民事責任的依據。對被告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其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且本案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公允,對其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案涉車輛在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先由平安財保上海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邵某某120300元,余18829元,由當事人按責承擔,根據雙方車輛危險程度和雙方過錯程度,本院認定由被告楊某開在交強險范圍外承擔原告50%的賠償責任,即9414.5元,其中屬于被告楊某開承擔的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投保了1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故相應責任由被告平安財保上海公司承擔,對其已墊付的10000元,依法予以扣減。對原告邵某某主張的誤工費用,因其事發(fā)后,實際收入并未減少,故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邵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所致各項損失共計119714.5元(開戶名稱:阜寧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阜寧新區(qū)支行;賬戶:48×××87,匯款時注明案號、原告姓名),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76元,減半收取1638元,鑒定費1750元,合計31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邵某某負擔223元,由被告楊某開負擔141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1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禮坤
書記員: 陳炫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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