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某某
宋秋峰(河北唐某開平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齊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邴某某,男,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唐某市開平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齊某,男,漢族,住唐某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邴某某與被告齊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秋峰,被告齊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quán)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quán)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被告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安機關(guān)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原告主張其損失在交強險外由二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邴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系非機動車,被告齊某駕駛的冀BXXXXX號車輛系機動車,依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cè)素撌鹿蚀我熑蔚?,應當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故本院認為原告相應訴請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因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齊某承擔的部分根據(jù)保險合同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定原告的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15710.17元(其中被告齊某墊6266.03元),訴訟中原告對被告齊某已給付住院押金2000元的事實予以否認,被告齊某提供了原告兒媳郭鳳環(huán)出具的收條,對被告齊某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2.法醫(yī)鑒定費800元;3.鑒定檢查費1262元;4.殘疾賠償金12070.5元,原告定殘時已經(jīng)年滿78周歲,按照2015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計算5年,原告評為十級傷殘,乘以傷殘賠償系數(shù)10%,即12070.5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6.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10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8.護理費本院共計支持3285元(其中被告齊某墊付439元),原告主張4月9日、4月10日的住院護理費360元,本院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支持176元。原告主張出院后護理費13000元,原告并未提供醫(yī)囑或其他證據(jù)證明出院后需護理,但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年滿78周歲,且評為10級傷殘,故本院對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酌情支持一個月,共計支持2670元。被告齊某主張為原告墊付4月3日至4月8日共計5天的護理費900元,本院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5天,共計支持439元。原告以上損失共計35547.67元。原告主張自行車損失費185元,拐杖費100元,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該兩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21266.7元,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系復印件,且其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年滿78歲并已實際領(lǐng)取退休金,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邴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5710.17元(含被告齊某墊付6266.03元)、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1262元、殘疾賠償金1207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護理費3285元(含被告齊某墊付439元),以上共計35547.6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nèi)在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邴某某賠償金27224.2元,給付被告齊某墊付款6705.03元。
二、駁回原告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邴某某擔負81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擔負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quán)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quán)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被告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公安機關(guān)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原告主張其損失在交強險外由二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邴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系非機動車,被告齊某駕駛的冀BXXXXX號車輛系機動車,依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cè)素撌鹿蚀我熑蔚模瑧敎p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故本院認為原告相應訴請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因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齊某承擔的部分根據(jù)保險合同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定原告的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15710.17元(其中被告齊某墊6266.03元),訴訟中原告對被告齊某已給付住院押金2000元的事實予以否認,被告齊某提供了原告兒媳郭鳳環(huán)出具的收條,對被告齊某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2.法醫(yī)鑒定費800元;3.鑒定檢查費1262元;4.殘疾賠償金12070.5元,原告定殘時已經(jīng)年滿78周歲,按照2015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計算5年,原告評為十級傷殘,乘以傷殘賠償系數(shù)10%,即12070.5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6.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10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8.護理費本院共計支持3285元(其中被告齊某墊付439元),原告主張4月9日、4月10日的住院護理費360元,本院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支持176元。原告主張出院后護理費13000元,原告并未提供醫(yī)囑或其他證據(jù)證明出院后需護理,但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年滿78周歲,且評為10級傷殘,故本院對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酌情支持一個月,共計支持2670元。被告齊某主張為原告墊付4月3日至4月8日共計5天的護理費900元,本院按照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5天,共計支持439元。原告以上損失共計35547.67元。原告主張自行車損失費185元,拐杖費100元,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該兩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21266.7元,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系復印件,且其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年滿78歲并已實際領(lǐng)取退休金,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邴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5710.17元(含被告齊某墊付6266.03元)、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1262元、殘疾賠償金1207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護理費3285元(含被告齊某墊付439元),以上共計35547.6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nèi)在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邴某某賠償金27224.2元,給付被告齊某墊付款6705.03元。
二、駁回原告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邴某某擔負81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擔負94元。
審判長:王建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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