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長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梅秋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浠水縣清泉鎮(zhèn)馬畈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潘龍勤,該村負責人。
被告:浠水縣清泉鎮(zhèn)馬畈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
負責人:邱申起,該組組長。
原告邱長生與被告浠水縣清泉鎮(zhèn)馬畈村民委員會、浠水縣清泉鎮(zhèn)馬畈村民委員會五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邱長生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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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 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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