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棗陽市,現(xiàn)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夢云(系邱某之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峰,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麗,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虎,男,l986年10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麗,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邱某因與被上訴人冷某某、馮虎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1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邱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夢云、朱峰,被上訴人冷某某、馮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秦麗到庭參加了訴訟。經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邱某與被告冷某某簽訂的《汽車美容店轉讓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邱某與被告冷某某簽訂的《汽車美容店轉讓協(xié)議》是否存在可撤銷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原告邱某認為其與被告冷某某在簽訂上述協(xié)議時,被告冷某某存在隱瞞會員卡余額的真實情況,存在欺詐行為,該協(xié)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并賠償損失。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具有欺詐故意、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及錯誤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原告邱某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的事實,第一,被告冷某某之妻馮盼曾在簽訂涉訴協(xié)議前告知原告邱某的姐姐邱夢云“會員余額有一部分死卡,但也不能保證客戶哪天會不會來,會員系統(tǒng)已經損壞,查不了具體余額,但不會超出很多”;第二,原告邱某與被告冷某某確認雙方在簽訂涉訴協(xié)議時,被告冷某某承諾會員卡余額在80,000元至100,000元。在審理中,經原告邱某與被告冷某某對賬,確認放卡客戶會員卡余額為102,127元,扣除被告冷某某已自行退還的1,350元,放卡客戶的會員卡余額為100,777元。對于持卡客戶及年卡客戶會員卡余額,原告邱某單方以會員名冊記錄的內容統(tǒng)計的數(shù)據約為83,003元,但被告冷某某對此持有異議。因會員卡系統(tǒng)已損壞,該部分客戶到店刷卡消費時才能確認會員卡余額,故原告邱某提交的該證據不能真實反映出會員卡余額的具體數(shù)額,不能證明會員卡余額達190,000余元;第三,涉訴協(xié)議已對可能超過80,000元會員卡余額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了約定。綜上,原告邱某及其姐姐邱夢云在簽訂涉訴協(xié)議時應已知曉被告冷某某交付的店鋪存在會員卡余額的具體數(shù)額不明確的問題,且為此雙方約定會員卡余額超過80,000元以上部分的責任承擔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邱某提交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冷某某在簽訂涉訴協(xié)議時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原告邱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及涉訴協(xié)議顯失公平。因此,原告邱某要求撤銷涉訴協(xi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冷某某支付原告經營期間的費用并返還轉讓費的訴訟請求,因涉訴協(xié)議不符合撤銷的法定情形,而經營期間的費用系原告邱某為自身經營活動順利進行而產生的費用,不應由被告冷某某承擔,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冷某某對此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631元,財產保全費1,242元,由原告邱某負擔。
審判長 張靜
審判員 王偉
審判員 李娜
書記員: 廖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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