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楊勇(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張永恒(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勇,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永恒,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邱某某與趙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學亮獨任審判,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勇、被告趙某某及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永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泊頭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對該責任認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鑒于被告趙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有不計免賠。同時,因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在向事故第三方李曉峰賠償車輛損失時已扣除了趙某某事故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車輛損失應以本院重新鑒定結論為依據,即122368元。關于第一次車損認證費3000元,因該次鑒定程序不合法,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第二次車損鑒定費6000元(太平洋財險公司已交納),系法院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2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4元,由原告負擔137元,被告趙某某負擔27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泊頭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對該責任認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鑒于被告趙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有不計免賠。同時,因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在向事故第三方李曉峰賠償車輛損失時已扣除了趙某某事故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車輛損失應以本院重新鑒定結論為依據,即122368元。關于第一次車損認證費3000元,因該次鑒定程序不合法,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第二次車損鑒定費6000元(太平洋財險公司已交納),系法院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2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4元,由原告負擔137元,被告趙某某負擔2747元。
審判長:宋學亮
書記員: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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