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湖濱大道117號。
代表人:劉城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邱某某、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邱某某、邱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邱某某、邱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邱某某、邱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384元,減半收取192元,由上訴人邱某某、邱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汪飛林 審判員 胡志剛 審判員 聶 瀟
法官助理徐昊 書記員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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