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盧振華,河北周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退休干部,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退休干部,現(xiàn)住址同上。
原告邱某某訴被告龐某某、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振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龐某某、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本金20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至本息償還之日止,本案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及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間,被告龐某某分多次向原告邱某某借款共計現(xiàn)金205,000元,并在對55,000元及100,000元借款中約定每月利息1.5%。借款后被告對上述本金至今未向原告歸還,僅對55,000元約定的利息進行部分支付,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期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張償還借款及利息未果,后被告于2016年7月4日重新出具借條確認了借款事實并保證償還。
被告龐某某和滑某某承認原告邱某某訴狀中所述的情況屬實,稱龐某某當時分多次借了原告的錢,但是因沒有償還能力所以一直沒有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1月,被告龐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現(xiàn)金55,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1.5%,借款后被告龐某某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30日,至今未償還本金;2012年10月,被告龐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現(xiàn)金100,000元,約定月息為1.5%,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未償還本金;2010年1月24日,被告龐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50,000元,未約定利息,至今未償還本金。2016年7月4日,被告龐某某對于上述3筆借款事實,重新向原告邱某某出具了書面借條予以確認。二被告當庭均對上述事實認可
另查明,被告龐某某與滑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二被告均認可上述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滑某某當庭也表示愿意共同承擔。另經(jīng)原、被告當庭確認,自2010年1月24日至本案起訴前,除本案審理的205,000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外,雙方無借貸關(guān)系形成的其他債權(quán)債務。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查明的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龐某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龐某某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償還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原告邱某某提供了被告龐某某書寫借條字據(jù)為證,二被告均對3筆借款尚未歸還的事實予以認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3筆借款本金共計205,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另據(jù)原告與被告龐某某對借款中55,000元和100,000元均約定月利息按1.5%計算(該利息約定未違反國家法律對年利率24%的最高限制)及被告龐某某僅對55,000元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10月30日的事實,對原告要求被告龐某某給付55,000元和100,000元相應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上述借貸形成的債務均產(chǎn)生與二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滑某某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共同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滑某某與龐某某共同償還被告龐某某向原告邱某某的上述3筆借款本息的請求予以支持。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龐某某、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55,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邱某某支付利息至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龐某某、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邱某某支付利息至償還完畢之日止;
三、被告龐某某、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70元,減半收取計2,185元由被告龐某某、滑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會峰
書記員:石樹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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