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棗陽市客運管理處干部,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向東,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棗陽市煙草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棗陽市,現(xiàn)住湖北省棗陽市。
被告:楊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棗陽市煙草公司職工,住址同上。
被告:劉俞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同上。
原告邱某某訴被告劉某、被告楊平、被告劉俞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張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向東,被告劉某、被告楊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俞君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劉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邱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到邱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月息4分用一年,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金。借款人:劉某2015年12月15號”。后邱某某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城北支行向劉某之女劉俞君銀行卡轉(zhuǎn)入存款100000元。該筆借款到期后,劉某已經(jīng)償付邱某某借款利息21000元。后雙方為借款本息償還發(fā)生爭議,訴至本院,請求解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劉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邱某某借款100000元,雙方形成借貸關系,邱某某系出借人、劉某屬借款人,出借人邱某某要求借款人劉某在借款期限內(nèi)償還,而借款人劉某僅償還部分利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劉某與楊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按劉某與楊平共同債務處理,由劉某與楊平共同償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惫时桓鎰⒂峋鳛槌鼋枞藨斉c借用人劉某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出借人邱某某與借款人劉某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息4分即年利率為48%,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綜上,本院酌定雙方借款利率不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為宜。原告邱某某訴請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支持其合理訴求。被告劉某、楊平共同辯稱借款屬實,已償還21000元利息,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劉俞君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應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楊平共同償還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照24%計算,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21000元利息予以扣減)。
二、駁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邱某某對被告劉俞君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120元,共計3420元,由被告劉某、楊平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棗陽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磊
書記員:朱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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