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京府工業(yè)城(215省道東側)
法定代表人:劉曉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雙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慶行,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藝瑞,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2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是否應支付李某某雙倍工資差額66000元的問題。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明確承認直到2016年1月才與李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令其應向李某某支付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5個半月的雙倍工資并無不當,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邯鄲鯤鵬飼料有限公司主張李某某是自行離職,但其明確承認就該主張?zhí)峁┎涣巳魏巫C據(jù)。關于2016年7月工資的問題。李某某已明確表示放棄,就該部分的一審判決應予撤銷。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魏志鵬
審判員 王一民
審判員 田莉
書記員: 溫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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