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邯鄲東環(huán)北路133號江泉大廈7樓712號。法定代表人朱永峰,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石寧寧,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楊鯤,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地址,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北大街33號。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姚興麗,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邢明月,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共計170726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趙俊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冀D×××××號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俊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理賠,被告未賠,故訴至法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辯稱:愿意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真實有效的前提下賠償合理損失,訴訟費、鑒定費屬間接費用不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其所有的冀D×××××/冀D×××××號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4000元和8793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2017年2月17日,駕駛員趙俊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俊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車輛損失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53405元;原告支出施救費6450元,公估費10871元,共計170726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被告未付,雙方爭議成訟。
原告邯鄲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鯤、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興麗、邢明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車輛投有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履行了繳費義務,發(fā)生事故后,被告理應在保險金額內對原告合理費用予以賠付;原告實際支出的施救費、評估費,是為防止、減少保險標的損失,確定損失數(shù)額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全額賠付,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邯鄲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170726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14元,減半收取185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燕萍
書記員:靳小哲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