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邯鄲日報社。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1213040040
2589655W.住所地:邯鄲市滏河北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陳邢魁,該報社社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維強,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系
中原商報社副總編。
原告:
中原商報社。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1213040055
0448512A.住所地:邯鄲市滏河北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陳邢魁,該報社社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維強,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系
中原商報社副總編。
被告:李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叢臺區(qū)滏河北大街*號*-*-
*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立英,
河北群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訴被告李某勞動爭議一案,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維強、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宗立英到庭參加
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共同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書所作
邯鄲日報社與李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裁決;2、以事實認定
中原商報社支付李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l2月31日期間雙倍工資;3、請求以2016年李某實際工資為社保繳費基數(shù);4、請求確認
邯鄲日報社無需承擔李某1999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社會保險費。
事實和理由:
邯鄲日報社只是《中原商報》的主管單位,其創(chuàng)辦《中原商報》完全是為了市委、市政府為解決原
中原經(jīng)濟報社遺留問題承擔的社會責任。2000年6月1日,邯鄲市委、市政府兩辦(邯辦字[2000]62號)文件確定,
中原商報社從籌備創(chuàng)刊至今,一直是一個完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實行完全市場化管理的新的報業(yè)實體,人員的確定由
邯鄲日報社責成《中原商報》編委會根據(jù)實際需要,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定?!吨性虉蟆芬?br/>邯鄲日報社黨組的領導下,按照市場經(jīng)濟的規(guī)律,實行全新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边@說明,
中原商報社從來不曾是
邯鄲日報社的一個組成部門,也從沒有在人事組織財務關系上入編過
邯鄲日報社。需要強調的是,中原商報自始至終就是一個在
邯鄲日報社黨組領導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2007年8月17日,市編委批復前后,在勞動、人事、財務、社保、工商、稅務等職能對外、對上一直以“中原商報”和“
中原商報社”名稱獨立實體存在。李某自1999年9月開始一直在中原商報工作,其與
邯鄲日報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guī)定及適用《勞動法》?!秳趧臃ā逢P于仲裁時效規(guī)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見,即使如邯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2007年8月17日市編委批復后
中原商報社才具有用工資格,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李某也不能再回頭主張與
邯鄲日報社的所謂事實勞動關系。何況,李某從未在
邯鄲日報社工作過一天,
邯鄲日報社也從未支付過李某一分錢工資,與
邯鄲日報社不存在任何事實上的工作(或勞動)關系。因此,
邯鄲日報社無需承擔李某1999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社會保險費。
仲裁裁決書以當事人沒有提交完整工資表為由,用2008年和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為李某其計算“雙倍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shù),與李某實際工資數(shù)有較大差別,計算結果錯誤。中原商報支付李某2008年2-3月工資為800元/月,4月為500元/月,5-12月李某因個人原因未在中原商報上崗工作,其工資為0元/月,所以
中原商報社支付李某2008年2月l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為2100元整。
中原商報支付李某最后三個月(2016年6-8月)的工資分別為1135元、1590元和1747元。邯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用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4611元做為李某社保繳費基數(shù)與實際有差別,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規(guī)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和糾正。
李某辯稱,李某自1999年9月至今一直在
邯鄲日報社中原商報工作,先后在司機、發(fā)行處、總編室、采訪處等多個崗位工作。原告沒有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被告請求法院確認被、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693元,為被告繳納1999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中原商刊系中原商報的試刊,中原商報由
邯鄲日報社創(chuàng)辦。李某自1999年9月開始在中原商刊工作,2000年5月25日中原商報創(chuàng)刊,李某繼續(xù)在中原商報工作,先后在司機崗位、發(fā)行處、總編室、采訪處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3月10日經(jīng)邯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
中原商報社成為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法人并領取了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2、2013年11月13日,中原商報作出關于補繳應聘人員社保方案,其內容為應聘人員個人出資補繳2013年12月之前的養(yǎng)老保險,自2014年元月開始,由報社繼續(xù)為已補繳后的應聘人員繳納社保。2015年開始,報社分期返還中原商報應聘員工個人出資補繳自個人到中原商報之日至2013年12月之間的部分。李某在該方案上簽字同意。為落實該方案并為李某建立社保關系,2014年1月10日,
中原商報社以
邯鄲日報社商報廣告部的名義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后李某的社保關系自
邯鄲市邯山區(qū)社會保障中心轉入
邯鄲日報社商報廣告部。
中原商報社以李某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為由自2016年9月停發(fā)工資,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邯鄲晚報發(fā)出公告,解除與李某的事實勞動關系。
3、2018年7月9日,李某向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自1999年9月至今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38550元;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繳1999年9月至今的社會保險。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07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李某與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
中原商報社支付李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693元;3、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共同為李某繳納1999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具體數(shù)額以社保經(jīng)辦機構核算為準。裁決書送達后,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4、
邯鄲日報社系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法人,并于2001年8月31日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邯鄲日報社商報廣告部屬于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于2007年11月23日成立。
本院認為,關于仲裁時效問題,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認為,李某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時效。從李某舉證的
中原商報社于2018年4月24日刊登在邯鄲晚報的公告分析,李某于2018年7月9日向邯鄲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期間未超過一年。故
邯鄲日報社、
中原商報社提出的仲裁時效之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李某與
邯鄲日報社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中原商刊系中原商報的前身,中原商報只是獲得出版許可的報刊,不能等同于
中原商報社,根據(jù)《報紙出版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報刊由依法設立的報紙出版單位出版,而報紙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經(jīng)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報社。中原商報由
邯鄲日報社創(chuàng)辦,2000年2月
中原商報社尚未正式成立,李某是在1999年9月開始到中原商報工作的,應認定李某此時與創(chuàng)辦單位
邯鄲日報社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3月10日
中原商報社經(jīng)批準作為自收自支事業(yè)法人設立,自此時起李某與
中原商報社即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關于李某主張的雙倍工資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行,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由于
中原商報社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應向李某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鑒于
中原商報社提交的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工資表中,僅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工資表中有李某的名字,應認定未提交完整的工資表,應參照2008年度河北省社會平均工資計算,2008年度河北省社會平均月工資為2063元。故
中原商報社應支付李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2063×11=22693元。
關于李某主張的社會保險費問題,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答復:征收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李某主張的社會保險費之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邯鄲日報社與李某之間自1999年9月至2009年3月9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中原商報社與李某之間自2009年3月1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
中原商報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693元。
三、駁回李某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
中原商報社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曹新軍
人民陪審員 王紅娟
人民陪審員 丁玉潔
書記員: 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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