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錦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嶺上路6號5-2-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774425926P。
法定代表人:楊志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鐸良,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章,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志強,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邯鄲市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海,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趙國強,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強,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現(xiàn),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邯鄲市錦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志強、原審被告趙國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4民初4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錦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鐸良、李章,被上訴人周志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海、原審被告趙國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趙國強向一審法院提出高衛(wèi)衛(wèi)與周志強系合伙關系,要求追加高衛(wèi)衛(wèi)為本案的第三人,中藍房地產(chǎn)公司系“龍湖佳苑”項目的發(fā)包方,要求追加該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一審法院認為,趙國強向周志強出具的《欠條》足以證實其欠周志強鋼材款348萬元及利息667000元,其未按期支付,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趙國強應當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趙國強辯稱,周志強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買賣合同具體的詳細情況,周志強應當提交買賣合同運貨單、收貨單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雙方之間的欠款法律關系及數(shù)額、利息的計算依據(jù),因趙國強向周志強出具欠條時就應當清楚地知道其與周志強買賣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若趙國強對此有異議,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不予支持。
因趙國強系借用錦都公司的資質承建了涉縣龍湖佳苑工程,趙國強作為實際施工人掛靠于錦都公司名下承建上述工程,錦都公司作為趙國強掛靠單位,應對趙國強施工的工程盡合理監(jiān)督和管理義務,應對趙國強施工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趙國強要求追加高衛(wèi)衛(wèi)為本案的第三人、中藍房地產(chǎn)公司為本案被告,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一、被告趙國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志強鋼材款348萬元、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667000元以及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鋼材款348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邯鄲市錦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中的鋼材款348萬元及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667000元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周志強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9976元,由被告趙國強負擔。
審判長 梁國華
審判員 李忠軍
審判員 武運紅
書記員: 秦夢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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