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鑫尚都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滏東北大街599號。法定代表人:王維中,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柴鴻賓,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1桓妫荷勰衬?。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堅,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鑫尚都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尚都公司)訴被告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403民初201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邵某某不服該判決,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民終5770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發(fā)還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尚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柴鴻賓,被告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鑫尚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房租132791.3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鑫尚都公司第一項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房租11339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租賃合同”,原告將有權出租的位于邯鄲市滏東北大街XXX號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B1區(qū)一層XX號商鋪共計580.29平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經(jīng)營使用(合同面積為1117.59平方米,后被告退租部分房屋),單價每平米每月45元(合同金額為63-64元,此為實際履行價格),租賃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并應提前一個月交納,租賃期間總合同金額分別為940069.8元。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良好。但被告租金依約交到了2015年5月28日后,對2015年5月29日起往后的租金不正常交納,只交了5萬元后便以種種理由拒絕繼續(xù)交納。共計拖欠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計7個月間的房租113390元(已減去交納的5萬元)。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被告應當按時交納房租履行合同義務,所以,為了保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原告訴至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邵某某辯稱,原告方主張的租金過高,且租金的計算依據(jù)錯誤,被告方尚欠租金33720.75元。原因1、原告方的商鋪不能正常使用,依法應當減少租金,建議以每月每平米35元計算。根據(jù)《合同法》220條、221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庭審中的證人證言及93張照片足可以證明。2、原告方主張租金的計算依據(jù)錯誤。(1)租金計算的期限錯誤,被告方于2015年12月9日從原告方搬離,從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9日止,占用期限共計6個月零10天的事實。因此,租金期限應以6個月零10天計算。(2)租金計算的面積錯誤,原告方自認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被告方租賃的商鋪為XXX號,共17間,商鋪面積580.29平米。原告方庭審中自認被告方于2015年11月28日退還XXX號商鋪,對此被告方不予認可。根據(jù)證人證言可知,被告方又退還原告方XXX號,共計6間商鋪的時間應該是2015年10月25日,而不是2015年11月28日。依據(jù)原告方庭審中出示的22份“委托招商合同”證明,這6間商鋪的實際面積為257.35平米。也就是后期退還了,即后期使用商鋪面積為322.94平米。根據(jù)上述標準計算,這六個月零十天的租金115120.07元:580.29平米*35元/月*6月+580.29平米*35元/月÷30日*10日-257.35平米/30日*45日=121860.9+6770.05-13510.9=115120.07元,這個基礎上扣除被告方已經(jīng)支付的5萬元租金,被告方尚欠租金為65120.75元。3、前期交納的商品信譽保證金30000元、滅火器押金1400元,共計31400元應當先行折抵所欠租金。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6月3日,鑫尚都公司(甲方)與邵某某(乙方)簽訂《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租賃合同》一份,主要約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邯鄲市叢臺區(qū)滏東北大街XXX號的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B區(qū)一層XXX號商鋪,面積共計1061平方米做陶瓷商品經(jīng)營使用。租賃期限為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租金為42元∕月㎡(租金含租賃期限內物業(yè)管理費、市場運營費),合計租金1604232元等內容。2012年6月7日晚下雨較大,由于商城商鋪內下水管損壞,造成商鋪大面積進水,商鋪頂部、樣板間、樣品及配飾等泡水,損失嚴重,影響日常經(jīng)營。2012年12月30日,鑫尚都公司與邵某某最終達成一致,一次性賠償95000元,邵某某簽字認可此處理結果。2013年11月16日,邵某某收到現(xiàn)金95000元。2014年夏天下雨漏水,雙方協(xié)議漏水賠償問題。2014年10月12日,邵某某收到下雨漏水損失賠償款50000元。2014年12月2日,邵某某收到賠償款4000元。合同到期后,2014年10月12日,鑫尚都公司(甲方)與邵某某(乙方)簽訂《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租賃合同》一份,內容為:“一、甲方提供經(jīng)營場地、相關輔助設施及管理服務和運營,乙方負責提供所經(jīng)營的商品自行經(jīng)營。二、甲方將位于邯鄲市叢臺區(qū)滏東北大街XX號的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B區(qū)一層XXX號商鋪,面積共計1117.59平方米,出租給乙方做商品經(jīng)營使用。經(jīng)營品牌為金牌亞洲陶瓷。三、租賃期限及租金交納方法:1、租賃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租金標準為63∕64元∕平米·月(含市場管理運營費10元/平米·月),租賃期間合同租金總額為2562673元;3、本次所交租金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合計租金為人民幣374321元。商品信譽保證金為人民幣30000元,以后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并應提前一個月交納。具體交費如下: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租金為374321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租金為374321元,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金為454532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為454532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租金為534744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為534744元?!?、違約責任:1、乙方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數(shù)額和期限向甲方支付商鋪租金及其他費用。如逾期交納,乙方應按逾期金額每日向甲方繳納萬分之五的延期付款違約金。2、合同期內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保證金、租金一切所交費用不予退還,乙方亦不得向甲方索要包括裝修、裝飾在內的一切其他投入?!?、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1……7、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使用場地且不賠償乙方承租商鋪的所有裝修投入、設施設備投入及貨品(含樣品)損失:……(2)逾期不交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其他約定:1、本合同項下所指退還保證金均不計息。……”合同簽訂后,鑫尚都公司將承租房屋交付給邵某某,邵某某依約向鑫尚都公司交納商品信譽保證金30000元、滅火器押金1400元。邵某某按約定支付租金至2015年5月28日,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10日的租金,邵某某交納租金50000元后,剩余租金未支付。鑫尚都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邵某某交納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10日的租金113390元(扣除已交納的50000元)。邵某某不同意,認為拖欠鑫尚都公司租金的時間應從2015年5月29日計算到2015年12月9日,租賃面積與實際不符應將多計算的租賃房屋面積56.59平米抵頂租金;承租房屋漏水導致商鋪不能正常使用,依法應當減少租金以每月每平米35元計算。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鑫尚都公司與邵某某簽訂的《陽光滏瑞特建材家紡城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鑫尚都公司依約向邵某某提供租賃物,邵某某應按約定向鑫尚都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本案中,邵某某未按雙方約定支付鑫尚都公司房屋租金,顯系違約。鑫尚都公司要求邵某某按約定向支付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10日的房屋租金11339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辯稱,拖欠房屋租金的時間為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9日,因邵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于2015年12月9日撤場搬清承租房屋交付給鑫尚都公司,故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邵某某稱租賃房屋面積與實際不符,鑫尚都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承租房屋面積差是由于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造成,2011年招商時簽訂的租賃合同按使用面積計算租金,2014年續(xù)簽租賃合同時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租金,為照顧商戶,公司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租金。因2014年10月12日鑫尚都公司和邵某某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房屋的面積進行明確約定,且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故邵某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邵某某稱承租房屋漏水導致商鋪不能正常使用,依法應當減少租金以每月每平米35元計算。鑫尚都公司認為2012年、2013年、2014年分三次就邵某某租賃房屋漏水損失進行賠償,不同意減少租金。鑒于邵某某承租商鋪下雨漏水損失鑫尚都公司已先后支付賠償款95000元、50000元和4000元,共計149000元,邵某某要求減少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邵某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邵某某要求用商品信譽保證金30000元、滅火器押金1400元抵頂拖欠房租的問題。因雙方在租賃合同中雖有約定,但鑫尚都公司沒有異議,同意抵頂租金,故本院予以準許。綜上,邵某某應支付拖欠鑫尚都公司的租金819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邯鄲市鑫尚都策劃有限公司租金819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56元,由邯鄲市鑫尚都策劃有限公司負擔388元,邵某某負擔256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