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鑫尚都企業(yè)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尚都公司),住邯鄲市滏東北大街599號。
法定代表人:王維中,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柴鴻賓,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br/>被告:邯鄲市居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居某某公司),住邯鄲市滏東北大街599號鑫港建材城A1區(qū)3層。
法定代表人:王敬元,職務經(jīng)理。
原告鑫尚都公司與被告居某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鴻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居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鑫尚都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之間的房租及運營費110373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在之前的租賃合同到期5個月后補簽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將位于滏東北大街599號鑫港建材城(原輕紡城)A1區(qū)3層48-57號商鋪、58商鋪、59商鋪、60-70號商鋪共計1147.7平方米的房屋繼續(xù)出租給被告經(jīng)營適用,租期為1年零一個月,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止。其中48-57號商鋪和60-70號商鋪面積共計1047.90平米,租金標準為23元\平米\月,58、59號商鋪面積共計99.80平米,租金別準為27元\平米\每月。但是,被告自上一個合同到期后僅將房租交到了2016年2月28日,租賃合同補簽后至今僅僅預付了42000元租金,對其他到其租金一直未付。期間,被告退租了部分房屋,其中,48-51號商鋪、67-70號商鋪于2016年5月20日撤鋪,52號、53號和66號商鋪于2016年7月20日撤鋪,對此,原告已在訴訟請求中將撤鋪的商鋪租金計算至撤鋪當日。被告還有A1區(qū)3層54號-57商鋪、60號-65號商鋪及58號、59號商鋪租金用至今。原告認為:被告租用原告有經(jīng)營管理權的房屋后,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房租,實屬違約行為,且長期拖欠房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此原告特訴至叢臺區(qū)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解除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追回拖欠的房租,請依法判決。
原告鑫尚都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五份租賃合同的原件,其中2014年5月3號簽訂的三份合同已經(jīng)履行,2016年3月26日簽訂兩份合同是對之前三份的補充,雖然后兩份的合同未加蓋被告公司印章,但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元,簽字并按手印能夠代表被告公司。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
2.收據(jù)四聯(lián),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預付款42000元,因被告拖欠房租,現(xiàn)原告將該款折抵租金,收據(jù)上共計預付款為32000元,但原告認可被告預付款42000元。
3.原告出具的拖欠租賃費清單四頁,用于證明被告拖欠租金152373元,扣除預付款42000元,還剩110373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自2014年5月31日起建立起租賃合同關系,原告將位于滏東北大街599號鑫港建材城A1區(qū)3層部分商鋪出租給被告。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又補簽了兩份《鑫港建材家紡城租賃合同》,主要約定:原告將位于滏東北大街599號鑫港建材城A1區(qū)3層48號-70號商鋪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其中58號-59號月租金27元/㎡,其余商鋪月租金23元/㎡。兩份租賃合同補簽后,被告向原告預付了42000元租金。被告交付租金至2016年的2月28日,之后未再支付租金。2016年5月20日,被告將48-51號、67-70號商鋪交還原告,2016年7月20日,被告將52號、53號和66號商鋪交還原告。訴訟中,被告將剩余商鋪交還原告。但拖欠的租金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將租賃的商鋪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將租金支付至2016年的2月28日后,未再繼續(xù)支付,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被告主張拖欠的租金期間自2016年2月29日至商鋪交還之日止,租金標準按合同約定的計算,拖欠租金共計152374元??鄢桓嫦蛟骖A付的42000元租金,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租金110373元。鑒于被告已將全部商鋪交還原告,且合同已到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解除合同已無意義,且原告不再主張解除合同,故本院不再處理。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邯鄲市居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邯鄲市鑫尚都企業(yè)策劃有限公司租金1103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8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邯鄲市居某某裝飾有限公司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張平 人民陪審員 彭學彬 人民陪審員 趙媛媛
書記員:李子瑞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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