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造紙廠,住所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躍進路1號。
訴訟代表人:邯鄲市造紙廠破產清算組。
負責人:岳宏峰,男,系邯鄲市造紙廠破產清算組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永旺,系河北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原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邯鄲市造紙廠破產清算組工作人員。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立新,系峰峰礦區(qū)響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邯鄲市造紙廠訴被告王某某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邯鄲市造紙廠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邯鄲市造紙廠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市造紙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0元,減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邯鄲市造紙廠負擔。
審判員 杜文軍
書記員:王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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