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磁縣磁州鎮(zhèn)磁州路中段南滏苑小區(qū)7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田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邊海軍,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磁縣供電分公司,住所地磁縣磁州鎮(zhèn)磁州路49號。
負責人:劉動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靜華,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磁縣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邯鄲市祥鵬鈦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劉愛霞
書記員: 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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