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磁縣講武城鎮(zhèn)北白道村東。法定代表人:王為川,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和、史志剛,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牙克石市。
原告百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收取原告的貨款17萬元,并支付自2005年7月9日占用至今的利息20400元,利息標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原告與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簽訂買賣電石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原告為出賣人,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為買受人。2015年7月7日,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到其公司支取貨款,原告隨即委托被告紀某某代領該貨款,2015年7月8日,被告攜帶原告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到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支取了承兌匯票三張,共計17萬元。2015年8月中旬,原告得知被告將貨款領取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貨款,被告以種種理由一直不將貨款返還原告。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紀某某未答辯。原告百利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5年3月11日原告與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2、2015年7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書一份,證明原告委托被告到山東壽光巨能特鋼公司辦理收款的事實;3、銀行承兌匯票三張,證明被告紀某某領取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承兌匯票的事實;4、供應商明細賬一份,證明原告向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供應電石的事實;5、2018年6月4日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將三張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給被告的事實;6、2018年5月14日,邯鄲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公司至今沒有收到被告交付的三張銀行承兌匯票。被告紀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11日,原告百利公司與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向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提供電石,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電石款。2015年7月7日,原告與被告紀某某簽訂了委托書,原告全權委托紀某某對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貨款辦理一切業(yè)務手續(xù)。2017年7月8日,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將欠原告的170000元貨款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給了被告紀某某,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共給付被告紀某某銀行承兌匯票三張,票號分別為:31300052/27037108、40200051/26372457、31000051/25097901,共計170000元。被告領取170000元銀行承兌匯票后,未將該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原告百利公司,經原告百利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紀某某拒不向原告百利公司交付該銀行承兌匯票,現該三張銀行承兌匯票均已逾期,原告訴至本院。
原告邯鄲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公司)與被告紀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百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為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志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紀某某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本案中,原告百利公司與被告紀某某簽訂委托書,原告委托被告辦理收取原告與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的電石款,被告應當將收取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支付的電石款返還給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紀某某返還其收取山東壽光巨能特鋼有限公司支付的電石款170000元的請求,證據確鑿,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占用資金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收取該款后,拒不交付原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占用資金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邯鄲市百利化工有限公司電石款1700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5年7月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4108元,由被告紀某某負擔。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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