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力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和平路474號。
法定代表人梁潤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果脯廠,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五里鋪村東。
法定代表人韓新堂,該公司廠長。
被告邯鄲市副食果品總公司(以下簡稱副食品總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邯山南大街136號。
法定代表人袁保忠,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邯鄲市副食果品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意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俊山,被告邯鄲市副食果品總公司委托代理人宗立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恒力公司訴稱,2009年8月15日,原告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建設邯鄲市果脯廠1、2號住宅樓項目,工程地點位于叢臺區(qū)××西,合同價款為每平米1300元,被告承諾向原告按月支付合同價款,并在本工程建筑安裝竣工驗收后支付到95%資金。2012年4月1日,原告與副食果品總公司簽訂果脯廠住宅樓室外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價款為51.173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建設任務,施工完畢后,原告與邯鄲市果脯廠及其主管單位副食果品總公司對工程進行了竣工交付驗收,經原、被告共同確認,原告承建的1、2號住宅樓面積共計為11555.37平方米,按每平米1300元計,工程款共計為1502.1981萬元,室外工程款為51.1730萬元。被告副食果品總公司在原告施工期間及項目竣工后,分數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521.3711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1.3711萬元,利息119.145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副食品總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合同已付款項是1226萬元。按雙方約定,每平米1000元計算,應付11555370元工程款,原告主張每平米1300元,超出的300元是果脯廠委托原告辦理報批手續(xù)和周邊關系及勘察設計的費用,但承包方實際并未辦理建設項目的報批手續(xù)。該項目無手續(xù)違規(guī)建設,導致建設局、規(guī)劃局等部門對被告進行處罰,對邯鄲市城管局、建設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有罪判決,市政府開出高額罰款,承包方未盡應盡協(xié)議約定義務;2、關于利息損失被告不應支付,不欠工程款不存在利息問題,原告在被告付款后沒有開出稅務發(fā)票,致使付款進度問題,原告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導致工程項目未按期交工,造成被告重大損失;3、關于主體,果脯廠與原告簽訂的協(xié)議,果脯廠是獨立法人,與副食品總公司無關,副食品總公司是果脯廠上級主管單位。
原告恒力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證明雙方
的合同關系,權利義務及價款結算方式;
2、原、被告簽訂的果脯廠住宅樓室外工程施工協(xié)議及預算書。證明室外工程合同價款為51.1730元;
3、兩份面積表。證明施工完畢后,雙方對工程面積的確認,共計11555.37平米,其中地下室面積共計1371.55平米;
4、閣樓變更證明,證明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閣樓面積按合同標準層計算;
5、兩份竣工驗收報告,證明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質量合格;
6、邯鄲市明宇公司及邯鄲市金地工程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收費票據。證明原告為該工程指出勘察費及設計費、拆除方案費,共計270100元;
7、原告單位會議紀要、果脯廠住宅樓利息發(fā)放表三份及借款收據票據28份。其中單位借款474萬,支付利息326.8960萬元。證明原告為該工程墊付工程款474萬元,支付利息326.8960萬元;
8、安泰公司出具的人員安全培訓費票據(計7290元),證明原告為該工程安全防護進行人員培訓并支出費用;
9、原告與梁進義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及梁進義收款證明,證明施工中的工商事故有原告處理并進行賠償(賠償9萬元);
10、原告與肖利平簽訂的腳手架施工協(xié)議及完工結算證明,證明原告進行安全防護方面支出支出115540元。
11、李尚軍和工程監(jiān)理的通話錄音及公司因為工程意外拆除出具的意外損失情況說明;
12、原告與杜月民簽訂的拆除協(xié)議及杜月民收取的拆除費證明,證明原告施工過程中支付意外損失176970元。
13、2012年6月13日的票據原件(金額30萬元)、原告與邯鄲市果品公司關于北庫批發(fā)市場的項目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雙方工程款結算金額為4504560元)。用以證明:30萬元的票據原件僅注明“工程款”,被告提交的復印件票據“果脯廠家屬樓工程款”系其單方添加。原告與副食品總公司下屬的邯鄲市果品廠存在施工合同關系,該票據30萬元及2014年1月26日的票據(金額18萬元),均系副食品總公司支付該工程的工程款。
被告副食品總公司對上述證據意見如下:
1、對證據1施工合同無異議,是原告和果脯廠簽訂的,對其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有異議,合同條款約定工程造價1000元/㎡,發(fā)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辦審批手續(xù)為300元/㎡,是按實際花費計算,但原告并未履行審批手續(xù),無證建筑導致被告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重大損失,按約定內容,被告已付清應付款項;2、對證據2有異議,施工協(xié)議書實際沒有按約履行,雙方未簽訂施工驗收報告,對原告單方所做的工程預算不予認可,對于沒有經過工程驗收、第三方決算的項目不予認可;3、對證據3有異議,兩份面積表為復印件,對真實性有異議;4、對證據4有異議,沒有被告負責人手章、簽字;5、對證據5有異議,均沒有單位負責人手章、簽字和日期;6、對證據6真實性有異議,兩份證明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兩個不同單位均用同一臺電腦打印,認為該證據不真實;對三份收據真實性有異議,應出具合法稅務發(fā)票和已支付相關款項的轉賬憑證;7、對證據7的真實性有異議,票據和手續(xù)均是原告單方出具,月息3分超出法律保護范圍,且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8、對證據8有異議,該證據是復印件上加蓋公章,且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9、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10、對證據10真實性有異議;11、對證據11真實性有異議,通話內容不能證明原、被告協(xié)議;12、對證據12真實性有異議,在法律上應不予認定;原告證據存在故意造假嫌疑,屬虛假訴訟,請法院進行核實。
被告副食品總公司為證明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2、市政府專題會議記錄,證明樓體建筑沒有任何手續(xù),是違法私建,原告沒有按約辦理相關手續(xù);3、被告副食品總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的憑證,共計1226萬元;4、副食品總公司補辦手續(xù)交費票據,證明副食品總公司處理善后事宜;5、邯山區(qū)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因原告未報批手續(xù),公務人員受到重大損失;6、副食品總公司付款手續(xù)及有關部門交款手續(xù)。
原告恒力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對于原告2012年6月13日的票據(金額30萬元)有異議,被告未提交原件,不予認可,且該證據與原告公司留底的票據不符,事由不符;對2014年1月26日的票據(金額18萬元),被告未提交原件,不予認可。被告支付的上述款項并不是用于果脯廠項目,而是對原告與被告另一個工程項目邯鄲市果品公司北庫批發(fā)市場的項目支付款項的票據。原告現(xiàn)提供以上兩票據的本公司留底原件以及工程項目果品公司北庫批發(fā)市場的項目,用以證明上述兩筆款項被告雖已支付,但系支付邯鄲市果品公司北庫項目,邯鄲市果品公司北庫項目尚欠原告項目款約160萬元;對原告其他票據無異議;對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
被告邯鄲市果脯廠未發(fā)表答辯、質證意見,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原告恒力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發(fā)包人邯鄲市果脯廠,承包人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邯鄲市果脯廠住宅樓,工程內容:七層以下磚混結構1000元/㎡。手續(xù)費、安全防護網、勞保金、利息、不可預見費、周邊關系、勘探、設計費,300元/㎡,按1-6層實際面積計算。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調解不成的提交邯鄲仲裁委員會仲裁。同日,原告恒力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主要約定:一、該工程主體建筑安裝包干價1000元/㎡,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二、1、發(fā)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辦果脯廠建職工集資樓建設所有應辦的報審批手續(xù)。2、建設資金由承包方墊付。3、勞保基金、不可預見費用、施工出現(xiàn)的公司事故,意外費用與損失,周邊關系,勘探、設計等費用均有承包方負擔。上述承包方代辦負擔的事項,發(fā)包方按1-6樓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付300元。第十條約定:如雙方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叢臺區(qū)人民法院起訴。2012年4月1日,恒力公司與副食品總公司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附有工程預算書),主要約定:副食品總公司將果脯廠住宅樓室外工程承包給恒力公司,約定工程名稱:果脯廠住宅樓室外工程。施工內容:室外道路、雨污水管道、化糞池、室外便道。承包方式:包公包料。工程造價:暫按511730元。結算方式:在施工期間,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50%給乙方付款,工程完成后,甲方按工程量的80%給乙方付款,驗收合格后,甲方按工程量95%給乙方付款,剩余5%為質保金,保修一年,期滿后一次付清……。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恒力公司依照合同的約定對果脯廠家屬樓及室外工程開始施工。2012年5月12日,原告恒力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簽訂了《邯鄲市果脯廠1#、2#住宅樓閣樓變更(協(xié)議)》,約定邯鄲市果脯廠1#、2#住宅樓閣樓,根據建設單位要求,經明珠建筑設計公司設計,原閣樓變更為適用住宅,竣工后按原合同標準層價格結算。同日,被告副食品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兩份《果脯廠面積表》,載明:1#樓總面積5919.43㎡,其中地下室面積703.25㎡;2#樓總面積5635.94㎡,其中地下室面積668.3㎡。同日,被告副食品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兩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告書明確1#樓總面積5919.43㎡,2#樓總面積5635.94㎡。副食品總公司作為建設開發(fā)單位項目具體負責人確認:“基礎、主體、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合格;已完成合同約定情況;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主要建筑材料試驗報告齊全;工程質量合格,文件齊全;已編制工程質量保修書。”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jiān)理單位均在報告書中加蓋各自的印章。2012年5月底,原告將果脯廠1#2#家屬樓及室外工程交付被告。被告副食品總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及工程驗收后,陸續(xù)支付原告恒力公司工程款共計1178萬元。
另查明,原告恒力公司在施工時,支付邯鄲市明宇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果脯廠1#、2#住宅樓方案費2500元、施工圖紙二次設計費231000元;支付邯鄲市金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費36600元;原告就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支付邯鄲市安泰建筑安全技術培訓有限公司培訓費7290元;原告就施工中造成的傷亡賠償工人梁進義治療、營養(yǎng)、誤工、護理等費用共計90000元;恒力公司施工時向果脯廠1#、2#住宅樓工程項目墊資474萬元。
再查明,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系工商注冊的法人單位,現(xiàn)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副食品總公司系邯鄲市果品公司、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的上級主管單位。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證據及陳述意見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恒力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果脯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恒力公司依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施工義務,被告邯鄲市果脯廠應當支付約定的工程款。被告副食品總公司作為邯鄲市果脯廠的上級主管單位,以果脯廠家屬樓工程項目的建設(開發(fā))單位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出具《果脯廠面積表》確認施工面積,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工程項目合格,最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萬元,通過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副食品總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實際發(fā)包方,應與邯鄲市果脯廠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關于已付工程款的認定。被告副食品總公司提供了轉賬憑證和收據,用以證明共支付原告恒力公司工程款1226萬元。原告對2012年6月13日的收據(金額30萬元)和2014年1月26日的票據(金額18萬元)的轉款憑證提出異議。本院認為,上述兩筆款項收款事由未注明系“果脯廠住宅樓工程款”,而其他已支付工程款收據收款事由均注明“果脯廠住宅樓工程款”。另,原告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副食品總公司下屬單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而被告未能證明該工程款已支付清原告,故對該兩筆款項不予認定。除上述兩筆款項外,被告副食品總公司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萬元,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需付工程款的認定?!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了承包方代辦的事項,發(fā)包方按1-6樓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付300元。被告副食品總公司抗辯稱,原告未完成應辦的報審批手續(xù),不應支付該筆工程款。原告訴稱報審批手續(xù)客觀不能完成,其他事項原告都已履行,被告應當支付該筆工程款。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開工前,需要先后辦理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辦理單位均是建設單位。本案工程建設(開發(fā))單位是被告副食品總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上述報審批手續(xù)均應由其辦理。雖然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恒力公司代辦,但仍需副食品總公司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報審批條件情形下,并向原告出具委托手續(xù),客觀上才能完成。而被告副食品總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報審批手續(xù)的條件,并出具過委托手續(xù),故副食品總公司以未完成所有應辦的報審批手續(xù)為由拒付300元/㎡的工程款,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墊付工程款474萬元以及支付了工傷賠償費、安全培訓費、勘察設計等費用。根據雙方結算的施工面積,300元/㎡的工程款計算為:(5216.18㎡+4967.64㎡)×300元/㎡=3055146元。原告支出的上述費用中,僅墊資一項已超出按地上實際建筑面積300元/㎡計算的工程款。依照協(xié)議之約定,除原告客觀上不能履行的事項以外,已履行了其他義務,故被告應當支付該筆工程款。協(xié)議約定七層以下磚混結構1000元/㎡,根據雙方結算面積1#樓5919.43㎡,2#樓5635.94㎡,該筆工程款計算為:(5919.43㎡+5635.94㎡)×1000元/㎡=11555370元。關于室外工程,原告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副食品總公司抗辯稱原告僅完成了部分室外工程,且工程未經驗收,不應支付工程款。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原告與被告副食品總公司簽訂了室外施工協(xié)議,并約定了合同價款,工程竣工后,原告將室外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雖提出異議,但并未舉證證明該工程非原告施工完成,也未在質保期內提出異議,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價款支付原告工程款511730元。綜上,二被告供需支付原告工程款為:3055146元+11555370元+511730元=15122246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178萬元,二被告還需支付原告工程款3342246元。
關于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二被告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被告實際交付之日(2012年5月31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為止。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邯鄲市果脯廠、邯鄲市副食果品總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2246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636元,由原告邯鄲市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000元,由被告邯鄲市果脯廠、邯鄲市副食果品總公司負擔396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張平
人民陪審員 張香香
人民陪審員 董一菲
書記員: 劉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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