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太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復興區(qū)后百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懷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俊芬,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仁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叢臺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鸝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平濤,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邯鄲市太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邯鄲市仁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邯鄲市太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市太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417元,由原告邯鄲市太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 媛
書記員:張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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