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縣德某建筑工具租賃站,地址邯鄲縣中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真,該租賃站個體經(jīng)營者。
委托代理人:趙江平,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武漢市新洲區(qū)辛沖鎮(zhèn)街108號。
法定代表人:余寶琳,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邯鄲縣德某建筑工具租賃站與被告新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邯鄲縣德某建筑工具租賃站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縣德某建筑工具租賃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103元,由原告邯鄲縣德某建筑工具租賃站承擔。
審 判 長 楊長海 人民陪審員 張文斌 人民陪審員 徐 輝
書記員: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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