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利某醫(yī)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中華南大街53號卓立商務大廈2411號。
法定代表人:史海平,任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海東,該公司員工。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xiàn)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土成,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利某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邯鄲利某醫(yī)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邯鄲利某醫(yī)藥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12元,減半收取計206元,由原告邯鄲利某醫(yī)藥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樊永成
書記員:趙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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