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寧海縣。委托代理人趙明,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柳建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被告喬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鄔某某訴稱,2015年8月18日,柳建軍和喬某某向本人借款20萬元,約定從2015年9月17日到2015年12月17日每月還息6000元,2016年1月17日前償還本金20萬元,并立下借據(jù);同時約定,若未按時還款,并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鄔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將人民幣188000元轉賬至柳建軍賬戶,另給付現(xiàn)金12000元。柳建軍與喬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共還息24000元。其后便沒有給付利息和本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柳建軍、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2、支付利息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1月17日起開始計算至本息全部還清之日為止,暫計至2017年5月17日,共計利息64000元。3、本案律師費3000元由柳建軍和喬某某共同承擔。4、本案訴訟費由柳建軍和喬某某直接承擔。被告柳建軍、喬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柳建軍、喬某某向鄔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借款人柳建軍,共同借款人喬某某今借鄔某某人民幣20萬元,本人已知曉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我已收到借款貸款合同金額人民幣20萬元。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之前每月還人民幣6000元,2016年1月17日之前將人民幣20萬元存入柳建軍名下賬號。本人知曉若未按時全額存入,將會產(chǎn)生違約金,并同意一并償還因此產(chǎn)生的罰息及違約金。該借條有柳建軍和喬某某的簽名。當日,鄔某某通過轉賬向柳建軍、喬某某指定的賬戶轉賬188000元。柳建軍、喬某某從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共向鄔某某還款24000元。鄔某某在庭審中認可給柳建軍和喬某某的借款本金為188000元,并愿意將柳建軍和喬某某的還款24000元均作為償還借款本金的還款。上述事實,有《借條》、轉賬憑證、當事人當庭陳述,開庭筆錄等證據(jù)附卷佐證。本院認為,柳建軍、喬某某向鄔某某借款的事實有柳建軍和喬某某向鄔某某出具的《借條》以及鄔某某給柳建軍和喬某某的轉賬憑證為據(jù),本院予以確認。鄔某某當庭確認給柳建軍和喬某某出借金額為188000元,與其提交的轉賬憑據(jù)金額一致,本院予以確認。鄔某某對于柳建軍和喬某某的還款24000元均認做償還借款本金的金額,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截止2015年12月18日,柳建軍、喬某某尚欠鄔某某借款164000元(188000元—24000元),應依法予以償還。鄔某某要求柳建軍和喬某某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鄔某某主張柳建軍和喬某某承擔律師費3000元,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鄔某某訴被告柳建軍、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汪邦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左樹青、程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鄔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趙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柳建軍、喬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柳建軍和喬某某共同歸還原告鄔某某借款本金164000元,并從2015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以本金164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二、駁回原告鄔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305元、公告費6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鄔某某負擔2015元,被告柳建軍、喬某某負擔3890元。被告柳建軍、喬某某負擔的費用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轉付給原告鄔某某。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汪邦國
審判員 左樹青
審判員 程 丹
書記員: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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