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安國市。委托代理人:苑濤,河北方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安平縣。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華南大街699號。負責人:史燕,任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高峰,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邢某與被告史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邢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20元,由原告邢某負擔。
審判員 韓錦鵬
書記員:蘇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