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
寧明山(河北包大律師事務所)
趙某
原告邢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寧明山,河北包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農民。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寧明山、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述證據,本院經庭審質證,確認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條來源合法,且均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為有效證據,具有證明力。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原、被告陳述,現(xiàn)查明,被告因經營貨車向原告借款6萬元,且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為原告出具欠條?,F(xiàn)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欠款,并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因借條未約定歸還時間,原告隨時有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歸還原告欠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因借條未約定歸還時間,原告隨時有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歸還原告欠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庭
書記員: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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