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119********,滿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現住址同上。因吸食曲馬多,2018年10月25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青龍鎮(zhèn)派出所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于2020年6月14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青龍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本案由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蔣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邢某甲,聽取了被害人蔣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蘭某某(另案處理)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蘭某某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蘭某某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40多個,約600斤,蘭某某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2、2020年2月份,蘭某某和李某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等物,蘭某某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蘭某某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40個,甩子30個,約800-900斤,蘭某某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3、2020年2月份,蘭某某和李某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邢某乙(在逃)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等物,蘭某某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蘭某某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60個,甩子40個,約1000斤,蘭某某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4、2020年3月份,邢某丙(在逃)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等物,邢某丙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邢某丙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50個,30個甩子,約700-800斤,邢某丙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5、2020年3月份,邢某丙、邢某乙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等物,邢某丙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邢某丙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60個,40個甩子,3塊襯板,約1200斤,邢某丙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6、2020年4月份,邢某乙在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zhèn)抄道溝村貴友鐵選廠盜竊鐵球等物,邢某乙給邢某甲打電話幫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將鐵球運送到邢某乙家中,運送的鐵球大約40多個,30個甩子,2個電機,約1000斤,邢某乙給邢某甲人民幣200元。
7、2020年6月6日16時許,被告人邢某甲伙同李勇泉、蘭某某到八道河鎮(zhèn)王廠村匯源礦業(yè)將庫房內沒有使用過的鐵球偷出,蘭某某將庫房內的鐵球放在墻上,邢某甲用電動車將墻上的鐵球向外運送,后被蔣羽妻子發(fā)現。
被告人邢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到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八道河鎮(zhèn)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董義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青龍滿族自治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邢某甲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邢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甲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紅軍
檢察官助理:王東升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現羈押于青龍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補充材料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量刑建議書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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